[65] 参道端良秀氏唐佛教史页五○四 ── 五○八。黄敏枝先生书页一二二 ── 一二三。
[66] 敕修百丈清规卷四列职杂务中的庄主条略云:「庄主,视田界至修理庄舍,提督农务,抚安庄佃。近事丛林凋弊百出,而庄中尤甚。初争庄职,安能遍及!构怨住持,上下不睦(页一一三三中)」。同书同卷诸庄监收条略云:「诸庄监收,古规初无,近代方立,此名一立,其弊百出。为住持私任匪人者有之,因利曲徇者有之,为勤旧执事人连年占充者有之,托势求充者有之,树党分充者有之,角力争充者有之,蠹公害私,不可枚举。充此职者当克己为念,奉众为心,毋苛取佃户,毋亏损常住」(页一一三三中 ── 下)。上述是由于庄田收入好而导致争充要职及贪污的较具体例证。
[67] 参黄敏枝先生书页五十与页五四。
[68] 释辩机(约六三四 ── 六四八时人)为大唐西域记(文学古籍刊行社一九五五年版)所撰的记赞中自称「徒饱食以终日,诚面墙而卒岁(页五六六),」这虽属自谦之辞,但也反映了当时寺院供膳制度之下的僧徒生活写照。关于辩机的年代,是据陈援庵先生大唐西域记撰人辩机一文(附上述版本大唐西域记书末)页十一 ── 十三所考。
[69] 仕邦偶然将此文大旨跟研究宋史有年的赵潜兄谈及,赵兄告以他所见宋代资料中,有关施主后人向寺院索回先人施出田产一类纠纷的记载颇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