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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与文化背景论寺院经济与僧尼私有财产在华发展的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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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传卷二宋景福寺慧果尼传略云:

p. 167

慧果(卒于三四三),宋青州刺史北地传弘仁,厚加赈给,以永初三年(四二二),割宅东面为立精舍,名曰景福寺,以(慧)果为纲纪。嚫遗之物,悉以入僧(即献给寺中大众),大小悦服(页九三七中)。

续高僧传卷二六隋京师沙门释辩寂传略云:

释辩寂(约五○五时人),福利所兼(即所得布施),俱充寺府(页六五七中)。

同书卷十八隋西京净住道场释法纯传略云:

释法纯(五一九 ── 六○三),王公等施,日盈门首,皆回与僧(页五七一下)。

同书同卷隋西京大禅定道场释静端传略云:

释静端(五四三 ── 六○六),获利即散,余无资蓄。(隋)文帝后从受正法,敕以牙席,檀龛及诸金货,前后奉赐。一无所受,并归僧库(页五七六下)。

(二)将所获用诸宗教福利,续高僧传卷十法瓒传略云:

(竺僧朗于得到南燕君主慕容德赐以三县民调之后)并散营(神通)寺,上下诸院十有余所(页五○七中)。

比丘尼传卷二竹园寺慧浚尼传略云:

慧浚(三九三 ── 四六四),宋太宰江夏王(刘)义恭雅相推敬,常给衣药,四时无爽。(慧浚尼)不畜私财,悉营寺舍,竹园(寺)成立,浚之功也(页九四一上)。

同书卷三智胜尼传略云:

(智胜尼得文惠太子特加供奉之后)缔构房宇,寺众崇华(页九四三上)。

续高僧传卷五梁钟山宋熙寺沙门释智欣传略云:

p. 168

释智欣(四四六 ── 五○六),嚫施之物,构改住寺(页四六○下)。

同书同卷梁京师灵味寺释宝亮传略云:

释宝亮(四四五 ── 五○九),供施累积,性不畜金,皆散营福业,身没之后,房无余财(页三八二上)。

比丘尼传卷四闲居寺僧述尼传略云:

僧述(四三○ ── 五一三),不蓄私财,随得随散,或放生乞施。造金像五躯,并皆壮丽,写经及律一千余卷(页九四七中)。

同书同卷乐安寺惠晖尼传略云:

惠晖(四四二 ── 五一四),十方嚫遗,四时殷竟。所获之财,追造经像,随宜远施。时有不泄(不泄即用不完之意)者,改缉(葺)乐安寺,莫不新整(页九四七下)。

续高僧传卷七陈扬都兴皇寺释法朗传略云:

释法朗(五○七 ── 五八一),其所获檀嚫,充造经像,修治寺塔,所以房内畜养鹅鸭鸡犬,所行见者无不收养(页四七八上)。

同书卷十七隋国师智者天台山国清寺释智顗传略云:

释智顗(五三八 ── 五九七),往居临海,民以沪鱼为业,罾网相连四百余里,江沪溪梁六十余所。(智)顗恻隐贯心,劝舍罪业,教化福缘,所得金帛,乃成山聚,即以买斯海曲,为放生之池(页五六七下)。自所获利,尽施伽蓝,缘身资蓄,衣钵而已(页五六八上)。

同书卷二六阇提斯那传略云:

(阇提斯那为隋文帝强赠绵绢二千余段之后)乃用散诸福地(页六六八下)。

p. 169

同书卷二八唐终南山悟真寺释法诚传略云:

释法诚(五六三 ── 六四○),弘文学士张静者,时号笔工,(法诚)乃请至山舍(写经),纔两纸酬直五百(钱),(张)静利其货,竭力写之,明年经了(页六八九上)。

宋高僧传卷二五唐睦州乌龙山净土道场少康传略云:

释少康(卒于八○五),洎到睦郡,入城乞食,得钱诱掖小儿能念阿弥陀佛一声,即付一钱。后经月余,孩孺蚁慕,念佛多者即给钱,如是一年,凡男女见(少)康,则云阿弥陀佛。遂于乌龙山建净土道场。系曰[14]:譬犹善医,以饧蜜涂逆口这药,诱婴儿之口耳(页八六七下)。

以上所述如增建本寺(竺僧朗、慧浚尼、释智欣等),放生(僧述尼、释法朗、释智顗等),造像写经(释宝亮、惠晖尼、释法朗等),诱人念佛(释少康)以至将所得布施转给寺院僧团(释智顗、阇提斯那、释法纯等)之类,都属于宗教福利的行为。

(三)以所获施助贫病之人,高僧传卷七(刘)宋余杭方显寺释僧诠传略云:

释僧诠,性好檀施,周瞻贫乏。清确自守,居无缣币(页三六九下)。

比丘尼传卷四僧述尼传略云:

(僧述尼以所得布施)或赈济四众,或放生乞施(页九四七中)。

续高僧传卷七释法朗传略云:

(释法朗获得檀施后)济给穷厄(页四七八上)。

同书卷二隋西京大兴善寺北天竺沙门那连提黎耶舍传略云:

那连提黎耶舍( Narendrayaśas,四九○ ── 五八九),(北齐文宣帝)天保七年(五五六)届于京邺,

p. 170

未经授昭玄都,俄转为统。所获供禄,不专自资,设供饭僧,施诸贫乏,狱囚系畜,咸将济之。市鄽内所,多造义井,亲自漉水,津给众生。又收养疠疾(痲疯病人),男女别坊,四事供承,务令周给(页四三二下)。

同书卷十八释法纯传略云:

开皇十年(五九五),(隋)文帝又请(法纯)入内。为皇后受戒。施物出宫,随散并尽,故贫窭之士,闻(法)纯之入内也,要必有赐,并聚集街道,待施而还(页五七五下)。都是例子。

上述十八人之中,除了慧果尼与竺僧朗之外,都是四分律于公元四一二;十诵律于公元四一三译出而后的人物,很可能这此沙门由于两律在华为寺院采用作僧尼轨范之后,知道出家人是不许手捉金银与保有私人财产的[15],因此他们都不保留所得布施而转用作宗教福利与慈济事业[16]。

然而上述仅属少数沙门特出的高洁行为,自从中夏僧众受到僧祇戒心的影响而亲自处理财务近两世纪[17]之后,大部份的其它出家人都形成了储积私人财富的传统,将布施留诸己用,因而其中许多人成了富僧[18],故律典于四一二以后虽然相继译出并为长江、黄河两大流域的寺院分别采用,而此土沙门依然手捉金银如故,至有续高僧传卷二二慧瓒传所述一位讲律的法师竟然在律席上申言无法制断手捉金银是对还是不对[19]了。

不特此也,由于私有财产的发展,进而为弟子可以承受师父遗产,宋高僧传卷十五唐京兆安国寺乘如传略云:

释乘如,代宗(七六三 ── 七九七在位)朝翻经,(乘)如预其任。先是五众身亡,衣资什具悉入官库。(乘)如乃援引诸律,出家比丘生随得利,利死归僧[20],今若归官,例同籍没,前世遗事,阙人举扬,今属文明,乞循律法断其轻重。大历二年(七六七)十一月二十七日下敕,今后僧亡,物随入僧,仍班告中书门牒天下宜依(页八○一下)。

p. 171

依乘如传所言,在七六七年底以前,僧人遗产一直都被政府没收了,然而据高僧传卷八齐山阴法华山释慧基传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