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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与文化背景论寺院经济与僧尼私有财产在华发展的原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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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三种都是古代中国最流行的律典,而它们都允许僧侣偶尔作一定程度的贸易活动。四分律允许通过净人或沙弥等以寺内多余物品跟外界作物物交换式的贸易[42]。十诵律允许持供养佛发塔佛爪塔以至一切佛塔的物品「翻转得利供养塔」,即谓可以拿旧有供养品去出售﹔赚取更高利润,然后连本带利购买新的更好供养品。而其买卖过程,是要通过净人或男居士之手,换言之,律文容许僧侣假俗人之手来处理有关金钱的贸易。僧祇律允许僧人以自种的花供佛和供同寺众比丘,若有余,则可以持花跟制造花环的人谈条件,以提供原料来交换制成品。若仍有余花,则按花价由造花环人给钱购入(由于僧祇律不禁手捉金钱,前已言之,故律文中「与我尔许直」应该是直接支付余花所值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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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的钱,用来买「别房衣」[43]、灯油与香,用来支付修理佛塔的费用,若尚有剩余,则纳入「无尽财」(或称「无尽物」)中,花卖不去,亦作同样处理。

所谓「无尽财」或「无尽物」是指存储寺院库房中以便作上述流通的物品[44],缘于受到律典和其它大乘典籍的影响[45],中国寺院也建立了「无尽藏」[46]。由于善信布施的财物和寺田收获既有这专门机构处理,卖榖米的收入与各种宗教福利的开支也归这部门统筹[47],若无尽藏经营得善,则寺院经济富裕而僧众生活更入佳境。宋高僧传卷二七唐五台山智頵略云:

释智頵(七七七 ── 八五三),众请为(五台山)华严寺都供养主。(智)頵为(澄观所撰华严经疏之)讲主,日供千僧,十有余祀,食无告乏,皆云有无尽藏之米面也。岁久,颇见丰盈,有邻院僧义圆,谓(智)頵久知常住,私有谤言,非平等心,是贪饕者也。夜有神人报(义)圆曰:汝发轻言,若不悔过,当坠恶道。(义)圆乃诘朝鸣足忏谢(页八八一上 ── 中)。

传称智頵为华严寺担任供养僧众的「都供养主」,由于经营无尽藏有成绩,即使日供千僧十余次仍能「岁久,颇见丰盈」,引起五台山邻院僧人妒忌而发流言中伤他,这故事反映了无尽藏的重要了。

不特此也,有了无尽藏之后,寺院可以利用它的财力举办许多社会福利事业来吸引群众倾向佛教。据学人们所考,佛寺举办的社会事业大致可分作两类:第一类包括(一)遇上天灾时施饭粥或米粮给饥民[48],(二)经常以食物、衣服或其它供应品施助个别贫寒的人[49],(三)为公众建路、修桥和设立渡船[50],(四)在路旁或水边替公众植树来遮阴和护土[51],(五)造义井为民众免费供水[52],(六)设立赠医施药的义诊所及免费病坊来帮助贫病之人[53],(七)提供免费食宿让应考科举的寒士在寺院居住读书[54]等,都属于免费服务的慈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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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包括(一)以无尽藏的财力来经营典当业,以便帮助急需现款的人[55],(二)借贷金钱或米麦等来支持有需要的人[56],都属于收取利息但以方便他人为目的底经济援助。

本来上述各种福利事业不过取诸社会再用诸社会而已,然而当上述事业渐发展而为佛门的传统而后,无尽藏的开支自然增加,而寺院本身的修建,种种法会的举行[57]的开销无不向无尽藏支取,为了使无尽藏的财富做到真个用之不尽,而庄田既然是寺院经济的主要支柱[58],寺院非购入更多耕地以扩展其庄田不可。为了筹措资金,寺院渐渐经营高利贷,以赚取利息来购买良田或没收贷款人用来抵押的农田;来增强本寺的产业[59]。再进一步,寺院伸展其商业活动及经营碾硙[60]、榨油[61]、收费客舍[62]以至举办种种筹款活动如组织义会、拍卖物品和发行彩票[63]等等。总之,寺院成员想尽办法赚钱来源补充无尽藏的消耗,以便维持成员生活和继续举办上述一种或多种的宗教与社会福利事业。

缘于深涉商业活动,于是寺院成员除了烧香礼佛和讨论教义而外,到了唐代,寺院成员的聚会中更增加了财政报告的宣读[64]。而寺院既发展田产,其流弊则为一方面引起了个别沙门仿效寺方的做法而购入自己名下的田地;做个出家人身份的地主[65],另一方面则为僧团中不肖之的徒受到丰厚寺产的引诱,不免陷于贪污[66] 、盗窃甚至谋杀[67]等的犯罪行为了。

结语

总括来说,寺院经济与僧尼私有财产在禹域的发展,其始都跟中国人不愿意眼看着沙门依印度传统行乞为生,故布施金钱或田地予个别僧尼或整家寺院﹔作为他们生活之资有关。寺院与个别沙门为了不愿开罪施主,于是除了若干坚持戒规的出家人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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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僧侣都渐渐放弃行乞生涯,由是中国寺院也建立供膳制度来代替行乞传统,而沙门也就乐得享受公家提供的大锅饭[68]了。

然而为了维持斋供得继,寺院属下田地所产的米粮成了僧尼的生命线,可是施主布施的土地既多属下田,而其中偶有良田,却会在施主身后为其后人持势夺回[69]。于是寺院被迫以财施收入购买肥田以为榖米供应的保障,由是渐次投入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将营利所得举办种种社会福利;以为弘法之助。渐渐地,更为了维持此类福利事业的经费,不得不更推广其经济活动以求财。于是寺院也产生若干流弊,至沦于高利贷经营以剥民及诱使寺院成员犯上贪污等罪行。

至于僧尼私有财产的发展,则一方面缘于最早传入中夏的戒本──僧祇戒心──并无不许比丘尼手捉金银的戒条,因此华人沙门在开始时已亲自处理得自施主的财施。另一方面,在其它律典译成汉文后,僧尼虽然知道僧祇以外的戒规都严禁接触财宝,但经过近两世纪的亲自处理财物,久已积习难返。同时,华夏沙门保留财施还有一个纯正动机,就是他们知道财施既难以拒绝,而把施主施给自己的金钱留在身边,则当别人(不论僧俗)遇到经济困难之时,也可以马上用这些留着的钱去帮助他人解脱困厄。然而此例一开,僧团中的不肖者便乘机聚积私人财富,用种种方法敛财以自肥,成了为人诟病的流弊了。

后记:本文原属仕邦的学位论文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ddhist Vinaya in China 中的第三章第三节,现在抽出来用本国文字改写和补充,希望能够对国内注意佛教经济史朋友们作点贡献。至于原论文的稿本,有一份存于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的 Library for Advanced Studies 之中,可以通过馆际借书(Inter-Library Loan)方式借阅。

[1] 参华冈佛学学报第七期页二二六 ── 二三○,台北,民七十三年。

[2] 关于指示比丘,比丘尼行乞为生的戒规,可参四分律页六五九下,六六○下、七八九、九三二下 ── 九三三下和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