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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与文化背景论寺院经济与僧尼私有财产在华发展的原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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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慧基(四一二 ── 四九六),其师慧义(三七二 ── 四四四)既德居物宗,道王京土,士庶归依,利养纷集。(慧义)以(慧)基懿德可称,乃携共同活。及(慧)义之亡后,资生杂物近盈百万(钱),基法应获半,悉舍以为福,唯取麤故衣钵(页三七九上)。

从慧基传中「在应获半」一语,知道在南北朝时代,亲密弟子依习惯是可以承受师父遗产的半数(换言之,僧人遗产归政府的祇是余下的半数)。于是缘于这承受遗产的习惯,更提供出家人以屡积财富的机会了。

不过,僧人保有布施所得的财物,其原始动机却非出于贪念,今可以从慧光的例子找到线索。续高僧传卷二一齐邺下大觉寺释慧光传略云:

释慧光(约五○八 ── 五三二时人),年十三随父入洛(阳),四月八日往佛陀禅师[21]所从受三归。至于夏末,度而出家,所习经诰,便为人说,辞既清靡,理亦高华,时人号之圣沙弥也。因获利养,受而还施,师(佛陀禅师)为掌之,寻用复尽,佛陀曰﹕此诚大士之行也。便纵而不禁。(页六○七中)

慧光传所述对僧尼私有财产的发展可作两点说明:第一点是为师者有权替沙弥保管别人布施的利养,一如俗世的父母为童年儿女保管农历新年得之戚友赐给的压岁钱,那么弟子长大后当然可以承继师父的遗产,一如俗世的子承父业。而佛门的财产承继传统必有助于拉紧师徒的关系。

第二点是慧光获得利养之后「受而还施」,而师父佛陀禅师代为掌管以后,慧光依然支取以至「寻用复尽」,佛陀叹为「此诚大士之行也」而不再干预。大抵慧光使用这些利养来施助贫病,故为其师称许。由于光公施助他人是在其师代为掌管钱财之后渐次支取而非领受多少便马上转手「还施」多少(一如前述释法纯的例子),更提供我们推测早期的法师们为何保留布施所得财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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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邦有这么一个假设:一位法师有若干位富有的俗家弟子,同时也有若干位穷苦的白衣弟子,而穷苦的弟子需要的不独是听受说法的精神安慰,他更有急迫的经济问题要面对。倘使有一天穷苦的某弟子有经济上的急需,走投无路之时向师父求助,而法师若不蓄金钱的话,祇有往求富有弟子布施,将讨得金钱来帮助这穷苦的弟子了。

比丘尼传卷二吴县南寺法胜尼传略云:

法胜,住吴县南寺。宋元嘉中(约三七七 ── 三七八),河内司马隆为毘陵丞,遇抄战亡,妻山氏,二亲早没,复无儿女,年又老大,入吴投(法)胜,胜接待如亲。后百余日,山氏遇病,病涉三年,甚经危笃,(法)胜本无蓄积,瞻待医药,皆资乞告,不惮寒暑,山氏遂得愈,众益称贵之(页九三九上)。

像不蓄财的法胜尼这样靠着向别人乞告医药费和生活费来照顾一位贫病交迫的老年无依寡妇,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可是,倘若遇上穷苦弟子急需资助而恰巧法师的几位富有弟子都手头不便的话,法师即使想讨乞也无从。因此他会想到不若把富有弟子经济宽裕之时布施给自己的金钱存储起来,那么当穷苦弟子急需经济支持时,自己便可以拿手边的钱来帮助他了。前引比丘尼传卷四惠晖尼将所得布施金钱来造经像「随宜远施」,造好的佛经佛像既可以留着以便有机会时纔施给远方,那么金钱本身,也可以留着来「随宜」而「施」于困厄之人啊!那么,早期沙门保存私人财物的原始动机,是很纯正的。

读者们会问古代是否有过留着钱来资助贫困者的事例?据高僧传卷六晋庐山释慧远传略云:

释慧远(三三四 ── 四一六),雁门楼烦人也。年二十一,欲渡江,中原寇乱,南路阻塞,志不获从。时沙门释道安立寺于太行恒山,(慧)远遂往归之,便与弟慧持(三三七 ── 四一二)投簪落发。精思讽持,以夜续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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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旅无资,缊纩常阙,而昆弟恪恭,终始不懈。有沙门昙翼(约卒于四一一),每给以灯烛之费。安公(道安)闻而喜曰:道士(指昙翼)诚知人矣(页三五八上)。

上述虽然不是一位法师资助穷苦俗家弟子的事例,却是以「灯烛之费」名义来资助同一寺院中穷苦沙弥的事例。这件事发生于慧远二十一岁之时,也就是公元三五五年,其时中土沙门仅知有僧祇戒心,换言之,这是早期沙门保存私有财产以便资助穷困之人的例子。而上述法朗和那连提黎耶舍之所为,当然是继承这传统;保留自己所得檀施来不时济给贫病了。

可是僧尼私有财产的传统建立之后,佛门中的不肖者便利用这一传统来营私敛财了。据续高僧传卷二三周京师大中兴寺释道安传述道安(约五六九 ── 五七四时人)所作训诲门人的遗诫九章,其第二章略云:

卿已出家,应自诲励,财色不顾,金玉不贵,唯道为珍。约己守节,甘苦乐贫。如何改操,趋走风尘,坐不暖席,剧如徭役(以求布施)?如是出家,徒丧天年(页六二九下六三○上)。

其第三章略云:

卿已出家,如何无心,仍着染浊,空争取短。铢两升斛,与世争利,何异僮仆?如是出家,徒自毁辱(页六三○上)。

其第七章略云:

卿已出家,夏则忍热,科赠忍寒,能自守节,不饮盗泉。不肖之供,足不妄前(页六三○上中)。

道安所提出的训诫,反映了当时的不肖沙门是如何趋利和讲求享受[22] 了。同书卷二五唐京师辩才寺释智则传略云:

释智则(约六六五时人),销声京邑将五十载,财法食息,一同僧伍。房施单床,上加草荐,瓦椀木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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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无一物,门无关闭。同房僧不知灵异,号为狂者,(智)则闻之,仰面笑曰﹕道他狂者,不知自狂。出家离俗,祇为衣食,行住遮障,锁门锁柜,费时乱业。种种聚敛,役役不安。此而非狂,更无狂者。乃抚掌大笑。余(续高僧传撰人释道宣【五九六 ── 六六七】自称)亲自见,故略述其相云(页六六五上 ── 中)。

智则师之所讥,也反映唐初僧人是如何役役聚敛和锁门锁柜地防范自己财物被窃。至如趋奉官贵与富人以求财施及经营高利贷等行为[23],则非本文所能论及,而且其它有关著作也早提出讨论了。

僧尼私有财产的发展更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众所周知的三国志卷四九刘徭传所述笮融于一九三至一九四之间据有广陵、下邳、彭城三郡;在境内对接受佛道之人「复其它役以招致之」[24]而后,直到辛亥革命推翻满清政权之前,中国僧尼都不必缴税和服徭役,因此沙门积聚财富之后不愁为政府所分享。虽然,在南北朝时代的政府不是没有想过打僧尼的主意,宋书卷九五索虏传略云:

是岁(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四五○)军旅大起(页一一三四下),有司又奏军用不充,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资满五十万(钱),僧尼(私人财产)满二十万(钱)者并四分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