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悲智圆融的生命之力
当然,我们不必以「本质伦理」与「存在伦理」对立对反的二元观点来论断出入自得以至于出入无碍的「解脱之道」本具之伦理意含--它也往往与具有人间性格(即「在世性」)的菩萨之道相容无间。因此,若说人间佛教对「人」的理解实已在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之外,找到了足以不断开发人义的中庸之道,实一点也不为过。而「佛教在人间」的实然命题则显然必需经过智慧的拣别与诠定,并以无限之悲心与悲情,将在世与入世的道德行动不断地上转于超越界—所谓「超越」乃相对于种种「内化」或「内在化」的走向而言;其实,在寂寂无相、空空无体的普遍性中,又何尝有逸轨
[3] 前揭书,页87。
[4] 前揭书,页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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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去的离心之力以及脱身而走的扬弃之举?
因此,率先肯定宗教乃人类生命深邃的意欲表现,是至少说明了普世宗教的一股属性。但任何宗教的特殊性,亦即其足以和其它宗教有所区隔的独到之处,却可以不属于「共法」的范围。也就是说,世上各宗教除了具有共相之外,彼此之间仍然存在着殊相,正如吾人生活态度之对应于此一世界,虽然千差万别,各有怀抱,但却也彼此互通,而终于铸就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因此,在世上各宗教各自有其道德观(包括道德认知与道德行动)的前提下,我们必须了解宗教与道德之间或分或合,其实是大可对比的。因此,印顺有了如此平和的观点:「道德,不独是佛法所共有的。世界的各宗教、各民族、各时代,都有他的道德,不过佛教的道德观,在一般共通的基础上,更有他独到的特质而已。」[5]
对此,印顺从道德与不道德的分判为起点,展开了系统性的论证,来阐名佛教道德观所以殊胜的理由。他于是提出最一般的道德与道德律——「仁、慈、爱」三者为道德之根本,而这也当是人人所共有的道德意识:
见人受苦而生悲恻心,见人得利而生欢喜心,每从无意间流露出道德意识的自觉。这种道德意识,或称良心、良知,什么人都是多少有的。不过有些人,为物欲——色情、名誉、利养权势等所迷覆,道德意识的自觉,不容易显发,专门为私为己,损他害己。甚至见他失利而幸灾乐祸,见他得利而嫉妒障碍。然而穷凶极恶的,在某种环境下,也会良心发现,感到自己的罪恶而痛哭流涕的。[6]
同时,印顺又从「道德的变与不变」,来证明道德律则与实际的德行二者之间的关系,此亦即道德的变与不变的对比与对应;然而在变与不变之间则自有其一惯性。[7]此一贯性具体表现在下列三种关系之间:自他的社会关系、时间的前后关系以及根机的浅深关系。[8]而唯有慈悲能以「不变应万变」地充分体现人类最真实的道德意含:
总之,道德的根源在慈悲,这是不可能变动的;没有慈悲,受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从此表现于自他间多方面的合理关系,有孝悌忠信等不同德目。这些,可因时,因地,因对象,因志趣而不同,但这些德行,永远是人类相互依存所应有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