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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僧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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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唐代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备,律、令、格、式四种形式也包含了关于道教、佛教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这四种法律形式仅存《唐律疏议》一种,使人们对唐代的宗教立法很难有清楚的认识。值得庆幸的是,在日本《令集解•僧尼令》篇的注释中,零星记载了唐代《道僧格》的部分内容,为研究唐代《道僧格》提供了重要线索。依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对唐代的《道僧格》成立作以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道僧格》的部分条文进行复原,或可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据《唐六典》卷6记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分别概述了唐朝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律、令、格、式四种法典形式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有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包含许多佛教、道教的法规。尤其是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的《条制》,后称《道僧格》,更是目前所知的中国最早的宗教法典之一。
   由于《道僧格》早已佚失,加之古代文献记载极为简略,所以目前在中国,史学界、法学界、还是宗教学界对此都少有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不妥之处,祈求教正。

     一 唐代律、令、式关于道教、佛教的法律规定

   唐朝律、令、格、式四种法典形式,完整地保存至今只有《唐律疏议》一种。唐令早已佚失,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人曾对其进行复原,出版了宏篇巨著《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弥补了这方面研究的不足。唐代格也早已失传,现仅存敦煌文书P3078号、S4673号唐《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TIIT《垂拱后常行格断片》等部分内容。唐代式的命运与格相同,今存有敦煌文书P2507《开元水部式残卷》、以及吐鲁番文书72TAM230:46(1)、(2)《仪凤度支式残卷》等。令、格、式的不存为全面了解唐代宗教立法带来很多不便。

   1.《唐律疏议》中关于道教、佛教的规定

   自秦汉以来,律一直处于制定法的核心地位,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唐律疏议》共有502条,其中关于道教、佛教的法规主要分布在《名例律》、《户婚律》和《贼盗律》三篇之中。
   《名例律》是关于罪名及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列于唐律的首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该篇涉及道教、佛教方面的法律规范有三条。
   其一,《名例律》卷3“除免比徒”条规定:“若诬告道士、女官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长孙无忌等对该条作出的解释:唐代法律严格禁止僧尼、道士穿着俗人服装和历门教化,如僧尼、道士等穿着俗服,则强迫还俗;如僧尼、道士等有历门教化,则处以苦使。假有人诬告僧尼、道士穿着俗服、历门教化,应比照世俗法律,即诬告僧尼、道士着俗服者,折抵徒刑一年;诬告僧尼道士等历门教化者,苦使十日折抵笞十下,苦使百日折抵杖一百下。还俗、苦使,是《道僧格》中对于违犯宗教法规所进行的惩罚措施。如主管官司在审断时故意误判,对应断还俗、苦使而不判,不应断还俗、苦使而错判的行为,则按反坐之法追究主管官司的法律责任。
   其二,《名例律》卷4“会赦应改正征收”条注文有“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一句,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作了解释:“‘私入道’,谓道士、女官、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名私入度”。该条款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私度”作了明确的诠释。
   其三,《名例律》卷6“称道士女官”条:“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寺观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盗者,同凡人。”本条是关于道士、僧尼等特定犯罪主体的适用原则。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首先,凡律文对“道士、女官”的规定,该法条同样适用于僧、尼。其次,凡道士、女官犯奸者,加凡人二等;如出家时犯奸,还俗后事发,亦依犯罪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折罪。即使所侵犯的对象是寺、观内的贱民(如部曲、奴婢之类),亦不在减免之列,同凡人之法。若弟子盗窃师、主物品,或师、主盗窃弟子物品,亦同凡人盗窃之法。再次,若寺、观内僧、尼、道士、女官弟子对师、主犯罪,同犯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如果寺、观内师、主对弟子犯罪,则“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复次,凡寺、观内部曲、奴婢对三纲犯罪(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即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若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重伤者,各加凡人一等。
   《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役管理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该篇也有一条关于道教、佛教方面的法规。据《户婚律》卷12“私入道”条记载:“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本条主要是针对不由官度而私自出家之人的惩罚规定。凡未经官府批准而私自出家为道士、僧尼者,杖一百;如经家长准许,处罚家长。若私自出家,已经注销户籍者,加一等,徒一年;为之剃度者,负连带责任,亦徒一年。如所属州县长官、寺、观三纲知情者,与私度之人及家长同罪。如寺观僧尼、道士犯法,经官府断讫,当事人仍不还俗,则从“私度”之法,杖一百。如主管官吏私自度人,私度一人,杖主管官吏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贼盗律》是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该篇有两条关于道教、佛教犯罪的规定。
   其一,《贼盗律》卷17“缘坐非同居”条规定:“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解释道:“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凡道士、僧尼等出家离俗,如家族内有人犯有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出家之人不在株连之列。反之,若道士、僧尼等犯反逆重罪,也止坐其身,不株连家属。该条主要强调了道、僧身份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