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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僧格》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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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贼盗律》卷19“盗毁天尊佛像”条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一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对于道士、女官等盗毁佛像、菩萨像,僧、尼盗毁天尊像、真人像者,唐律也有专门规定,即按照凡人盗窃之法论处。
   对于唐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依据《道僧格》“准格律”条的记载,比照世俗法律定罪。

   2.唐令中关于道教、佛教的法律规定

   唐令中没有单独关于道教、佛教管理的篇目,(注:日本《养老令》中有《僧尼令》的篇目,该篇并非唐令之移植,而是根据唐《道僧格》所创。)据《唐六典》卷6记载,唐《开元令》共27篇,有关道教、佛教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祠令、户令、衣服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杂令等诸篇之中。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典,类似于现代的行政法,因此,唐令中有关道教、佛教的规定,大多是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内容。唐令已经佚失,20世纪20-30年代,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导师中田熏的指导下,对唐令进行了复原,经过四年的努力,编纂成《唐令拾遗》一书。该书收录了一些关于道教、佛教的规定。此外,在现存的其他文献中,也有一些佚文。

   (1)《唐令拾遗》中关于道教、佛教的规定
   唐代中央六部之一的礼部祠部司是道教、佛教事务的管理机构,据《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记载:“祠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祠部郎中、员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道佛之事。”虽然祠部是道教、佛教的主管机关,但从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人所复原的祠令看,未见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
   《唐令拾遗•田令二十四》“道士女官僧尼给田”条是关于道士、僧尼受田的法令,其中规定:“诸道士受《老子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官二十亩,僧尼受具戒准此。”《大宋僧史略》卷中把该条作为唐《祠部格》中的条文,而《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6则云其为唐令的条款,按《唐六典》卷6对令的定义,上述该条显然应属唐令的内容。
   《唐令拾遗•杂令二十七》“道士、女道士簿籍”条是关于僧尼、道士户籍管理的法令,其中规定:“诸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州县)。”

   (2)现存其他文献中关于唐代道教、佛教的令文
   《唐六典》是关于唐代国家机关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的法规,其中保存了许多唐令的内容,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复原唐令时,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笔者认为下列两条属于唐令的条款。
   其一,《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凡天下观总一千六百八十七所。每观观主一人,上座一人,监斋一人,共纲统众事。而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其德高思精谓之练师。”“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而僧持行者有三品:其一曰禅,二曰法,三曰律。大抵皆以清静慈悲为宗。”从“令以设范立制”的定义看,该条有可能是唐令的条款。
   其二,《唐六典》卷4“祠部郎中”条云:“凡道士、女道士、僧、尼衣服皆以木兰、青碧、皂荆黄、缁坏之色。”此条应是唐《衣服令》中的条款。
   《唐会要》是关于唐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唐代宗教史的重要著作,其中保存了一些道、佛方面的法令。如《唐会要》卷50“杂记”:“(天宝五载)四月八日佛生日,准令:休假一日。”此为唐《假宁令》中的内容。
   由于唐代文献中关于道教、佛教方面的令文较为分散,对条文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加之有唐一代唐令的内容不断变化,或许在其他文献中还有这方面的条款。随着学术界对唐代宗教史研究的不断深入,一定会有新的发现。

   3.唐式中关于道教、佛教的法律规定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是“百司所常行之法”,是与律、令、格并称的法律形式。唐式现今也已佚失,据《唐六典》卷6记载:“凡式有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唐式自高祖武德至玄宗开元年间,屡次修订,其篇目名称也各不相同。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从现存的古代文献中推断出唐代《开元式》部分篇名,主要有:吏部式、考功式、户部式、礼部式、祠部式、主客式、兵部式、职方式、驾部式、库部式、刑部式、司门式、水部式、秘书式、太仆式、少府式、监门式。(注:参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法和道德、法和习惯》(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1月第2版)第332-333页。)中国学者韩国磐根据传世文献对唐式作了辑存。(注:参见韩国磐《传世文献中所见的唐式辑存》,载《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从目前来看,保存内容最多的是现存于法国国立图书馆唐《开元水部式残卷》,编号为P2507号。由于唐代的祠部“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道佛之事”,所以有关道教、佛教的规定主要收录在《祠部式》中。
   《唐六典》是唐代的官制政书,祠部郎中是道教、佛教事务的管理机关,在该书卷4《尚书礼部》“祠部郎中”条中收录了部分《祠部式》的条文,如:
   凡国祭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以上与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观、一寺以散斋,州、县官行香。应设斋者,盖八十有一州焉。谓四辅、五府、六雄、十望、曹、濮、兖、齐、豫、徐、陈、青、亳、仙、凉、秦、瀛、贝、邢、恒、冀、定、赵、沧、德、深、博、易、相、梁、襄、泽、安、绵、梓、遂、眉、邛、果、彭、蜀、汉、润、越、常、苏、杭、婺、衢、湖、宣、洪、潭、广、桂、陇、邠、泾等州是也。其道士、女道士、僧、尼行道散斋,皆给香油、炭料。若官设斋,道、佛各施物三十五段,供修理道、佛,写一切经;道士、女道士、僧、尼各施钱十二文。五品已上女及孙女出家者,官斋、行道,皆听不预。若私家设斋,道士、女道士、僧、尼兼请不得过四十九人。凡远忌日虽不废务,然非军务急切,亦不举事。余如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