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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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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还 必 须 根 据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不 同 情 况 和 特 长 , 分 别 组 织 他 们 参 加 力 所 能 及 的 生 产 劳 动 、 社 会 服 务 、 宗 教 学 术 研 究 、 爱 国 的 社 会 政 治 活 动 和 国 际 友 好 往 来 , 以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因 素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1 — 62 页 )

68 . 问 : 如 何 合 理 安 排 好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是 落 实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物 质 条 件 ” 。 “ 当 前 的 问 题 是 , 必 须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进 一 步 合 理 安 排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在 部 分 大 中 城 市 , 在 历 史 上 有 名 的 宗 教 活 动 圣 地 , 在 教 徒 聚 居 的 地 方 , 特 别 是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应 当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恢 复 一 些 寺 观 教 堂 。 国 内 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和 有 重 大 文 物 价 值 的 著 名 寺 观 教 堂 , 应 当 根 据 条 件 , 尽 可 能 逐 步 恢 复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62 — 63 页 ) “ 为 了 妥 善 解 决 各 种 宗 教 实 行 自 办 自 养 的 所 需 经 费 , 还 必 须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各 种 宗 教 的 房 产 和 房 租 收 入 的 政 策 规 定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5 页 )
    中 共 中 央 〔 1991 〕 6 号 文 件 指 出 : “ 在 宗 教 活 动 过 少 的 地 方 , 要 解 决 好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所 必 需 的 场 所 , 要 妥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的 宗 教 房 产 问 题 , 以 有 利 于 团 结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 有 利 于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稳 定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216 页 )

69 . 问 : 如 何 发 挥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作 用 , 是 落 实 宗 教 政 策 , 使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化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证 ” 。 “ 党 和 政 府 的 干 部 也 应 当 善 于 支 持 和 帮 助 宗 教 组 织 自 己 解 决 自 己 的 问 题 , 而 不 要 包 办 代 替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爱 国 宗 教 组 织 的 积 极 性 和 应 有 的 作 用 , 使 它 们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主 动 地 开 展 有 益 的 工 作 , 真 正 成 为 有 积 极 影 响 的 宗 教 团 体 , 成 为 党 和 政 府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宗 教 界 人 士 的 桥 梁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4 — 65 页 )
    “ 有 计 划 地 培 养 和 教 育 年 轻 一 代 的 爱 国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对 我 们 宗 教 组 织 的 将 来 面 貌 具 有 决 定 的 意 义 。 我 们 不 仅 应 当 继 续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一 切 现 有 的 宗 教 界 人 士 , 而 且 应 当 帮 助 各 种 宗 教 组 织 办 好 宗 教 院 校 , 培 养 好 新 的 宗 教 职 业 人 员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5 — 66 页 )

70 . 问 : 如 何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答 :
中 共 中 央 〔 1982 〕 19 号 文 件 指 出 : “ 坚 决 保 障 一 切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同 时 就 意 味 着 要 坚 决 打 击 一 切 在 宗 教 外 衣 掩 盖 下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和 反 革 命 破 坏 活 动 , 以 及 各 种 不 属 于 宗 教 范 围 的 、 危 害 国 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迷 信 活 动 。 对 于 披 着 宗 教 外 衣 的 反 革 命 犯 罪 分 子 和 其 他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 必 须 依 法 给 以 严 厉 制 裁 ” , “ 已 被 取 缔 的 一 切 反 动 会 道 门 和 神 汉 、 巫 婆 , 一 律 不 准 恢 复 活 动 。 凡 妖 言 惑 众 、 骗 钱 害 人 者 , 一 律 严 加 取 缔 , 并 绳 之 以 法 。 党 政 机 关 干 部 利 用 这 类 违 法 活 动 敛 财 牟 利 的 , 更 必 须 严 加 处 置 。 ” 依 法 “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决 不 是 打 击 而 恰 恰 是 保 护 正 常 宗 教 活 动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更 好 地 争 取 、 团 结 和 教 育 广 大 信 教 群 众 , 实 现 宗 教 活 动 的 正 常 化 。 ” ( 《 新 时 期 宗 教 工 作 文 献 选 编 》 第 68 — 69 页 )

71 . 问 : 宗 教 徒 为 什 么 要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
    答 :
八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九 五 ” 计 划 和 “ 2010 年 远 景 目 标 纲 要 ” 提 出 了 “ 依 法 治 国 ” 的 任 务 。 首 先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国 家 意 志 的 集 中 体 现 和 保 障 , 集 中 代 表 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 具 有 极 大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都 必 须 无 条 件 遵 守 ; 其 次 , 我 国 的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 都 是 法 律 赋 予 的 ,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都 要 依 法 行 使 并 受 法 律 约 束 ; 第 三 , 任 何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即 权 利 平 等 , 义 务 平 等 , 违 法 受 追 究 平 等 , 不 论 信 仰 宗 教 者 还 是 不 信 仰 宗 教 者 , 无 论 普 通 公 民 还 是 领 导 干 部 , 都 没 有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特 权 。 因 此 , 学 习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和 政 策 水 平 , 是 每 一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 宗 教 信 仰 者 也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 也 有 学 习 法 律 、 政 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同 时 , 在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条 件 下 , 宗 教 界 正 面 临 着 空 前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 因 此 , 宗 教 徒 学 好 法 律 和 政 策 还 有 其 特 殊 意 义 。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 是 公 平 的 象 征 , 是 民 主 的 体 现 和 保 障 , 是 对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自 由 、 权 利 和 权 益 的 保 障 和 确 认 ,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也 是 如 此 。 因 此 , 宗 教 徒 不 仅 要 学 法 、 守 法 , 爱 国 爱 教 , 努 力 办 好 宗 教 事 业 ; 而 且 还 要 懂 法 、 用 法 , 运 用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 与 各 种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 违 反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 破 坏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侵 犯 宗 教 界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 以 维 护 宗 教 界 的 合 法 权 益 。 因 此 , 赵 朴 初 居 士 在 1992 年 中 国 佛 教 协 会 召 开 的 部 分 常 务 理 事 座 谈 会 上 号 召 全 国 佛 教 界 , 在 学 好 佛 法 的 同 时 , “ 也 要 十 分 重 视 对 世 间 法 的 学 习 ” , “ 尤 其 要 提 高 有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知 识 水 平 ” 。 在 当 前 , 宗 教 界 学 习 法 律 和 政 策 具 有 特 殊 意 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