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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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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问 : 我 国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有 哪 些 ?
    答 :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是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宪 法 》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 , 不 分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职 业 、 家 庭 出 身 、 宗 教 信 仰 、 教 育 程 度 、 财 产 状 况 、 居 住 期 限 ,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 ”
    第 七 十 九 条 规 定 : “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年 满 45 周 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可 以 被 选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副 主 席 ” 。
    公 民 的 政 治 自 由 是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 。

78 . 问 : 宪 法 对 公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权 利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答 :
建 国 之 初 , 起 临 时 宪 法 作 用 的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有 思 想 、 言 论 、 出 版 … …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权 ” 。 “ 各 少 数 民 族 均 有 … … 保 持 和 改 革 其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 ”
    1954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
    1982 年 《 宪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 不 得 歧 视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
    国 家 保 护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动 。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 损 害 公 民 身 体 健 康 、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不 受 外 国 势 力 的 支 配 。 ”
    这 是 我 国 宪 法 对 有 关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系 统 、 原 则 的 专 条 规 定 , 是 我 国 对 待 和 处 理 宗 教 问 题 的 根 本 行 为 准 则 和 基 本 依 据 ,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其 他 有 关 宗 教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都 不 得 与 其 相 抵 触 。

79 . 问 : 《 宪 法 》 规 定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有 哪 些 ?
    答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任 何 公 民 , 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 并 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不 受 逮 捕 。
    禁 止 非 法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方 法 非 法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公 民 的 身 体 。 ”

80 . 问 :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哪 些 ?
    答 :
与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权 利 相 关 的 权 利 还 有 :
    (1) 人 格 权 。 宪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 进 行 侮 辱 、 诽 谤 和 诬 告 陷 害 。 ”
    (2) 住 宅 权 。 宪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住 宅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非 法 侵 入 公 民 的 住 宅 。 ”
    (3) 通 信 自 由 。 宪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 除 因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查 外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 ”
    (4) 控 告 检 举 权 。 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有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有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权 利 , 但 是 不 得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
    “ 对 于 公 民 的 申 诉 、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查 清 事 实 , 负 责 处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压 制 和 打 击 报 复 。 ”
    “ 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 ”

81 . 问 : 公 民 的 人 格 权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答 :
公 民 的 人 格 权 包 括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和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分 别 介 绍 如 下 :
    一 、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种 :
    ( 1 ) 生 命 权 。 生 命 是 人 进 行 一 切 活 动 的 前 提 , 生 命 权 是 人 格 权 的 基 础 , 我 国 法 律 都 把 人 的 生 命 视 为 最 高 利 益 , 给 以 严 格 保 护 。
    ( 2 ) 身 体 权 。 身 体 权 是 自 然 人 以 保 护 其 身 体 的 器 官 和 组 织 系 统 完 整 性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3 ) 健 康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保 护 其 身 体 的 完 整 的 生 理 机 能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心 理 状 态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4 ) 劳 动 能 力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其 脑 力 、 体 力 功 能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二 、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如 下 几 种 :
    ( 一 ) 标 表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 1 ) 姓 名 权 。 是 指 自 然 人 依 法 具 有 姓 名 设 定 权 、 姓 名 使 用 权 和 姓 名 变 更 权 的 人 格 权 。
    ( 2 ) 肖 像 权 。 是 自 然 人 享 有 的 以 其 肖 像 所 体 现 的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具 体 包 括 肖 像 制 作 权 和 肖 像 使 用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