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 问 : 什 么 是 宪 法 ? 如 何 遵 守 宪 法 ?
答 : 宪 法 是 资 产 阶 级 在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的 斗 争 中 发 展 起 来 的 , 最 初 它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限 制 王 权 , 扩 大 民 权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是 国 家 的 总 章 程 。 它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根 本 性 质 ;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 国 家 的 经 济 制 度 ;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其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一 系 列 根 本 制 度 和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指 出 :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 “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活 动 准 则 , 并 负 有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 保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 ” 宪 法 总 纲 第 五 条 规 定 :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都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 ”
中 共 中 央 十 二 大 文 件 指 出 : “ 新 党 章 关 于 ‘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的 规 定 , 是 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原 则 。 从 中 央 到 基 层 , 一 切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的 活 动 都 不 能 同 宪 法 和 法 律 相 抵 触 。 党 是 人 民 的 一 部 分 。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经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通 过 , 全 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 ( 《 十 二 大 文 件 汇 编 》 39 页 )
73 . 问 :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和 国 家 政 权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什 么 ?
答 :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 通 常 称 为 国 体 。 宪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以 工 人 阶 级 为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
我 国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通 常 称 为 政 体 。 宪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 表 明 我 国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74 . 问 :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是 怎 样 的 ?
答 : 宪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现 代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基 本 上 分 为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 两 种 。 在 单 一 制 国 家 中 , 全 国 只 有 一 个 宪 法 和 一 个 中 央 政 权 ; 各 行 政 单 位 都 受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 地 方 的 权 力 均 由 中 央 和 宪 法 、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 在 复 合 制 国 家 中 , 有 联 邦 和 邦 联 两 种 形 式 , 如 美 国 、 德 国 、 前 苏 联 、 南 斯 拉 夫 等 。 在 联 邦 制 国 家 中 , 除 了 联 邦 宪 法 和 联 邦 政 府 外 , 各 州 、 邦 或 者 各 联 邦 成 员 国 都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和 中 央 政 府 , 它 们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关 于 权 力 划 分 的 规 定 , 行 使 各 自 的 国 家 权 力 。 邦 联 制 是 比 联 邦 制 更 为 松 散 的 国 家 联 合 体 , 如 欧 共 体 , 独 联 体 等 国 家 联 合 体 。
我 国 从 秦 汉 以 来 , 就 是 一 个 中 央 集 权 的 、 多 民 族 的 统 一 的 单 一 制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指 出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全 国 各 民 族 人 民 共 同 缔 造 的 统 一 的 多 民 族 国 家 ” 。 宪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 设 立 自 治 机 关 , 行 使 自 治 权 。 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 ”
75 . 问 :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及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答 : 宪 法 规 定 的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组 织 系 统 是 :
(1)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在 中 央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地 方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2) 国 家 主 席 , 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3)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它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我 国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务 院 ;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4) 国 家 军 事 领 导 机 关 , 即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
(5)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 即 人 民 法 院 。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专 门 人 民 法 院 。
(6)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 即 人 民 检 察 院 。 它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机 构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1)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2) 责 任 制 原 则 ; (3) 群 众 路 线 原 则 ; (4) 效 率 和 精 简 原 则 ; (5) 法 制 原 则 。
76 . 问 : 什 么 是 公 民 ? 宪 法 规 定 公 民 有 哪 些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答 : 《 宪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 凡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人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任 何 公 民 享 有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同 时 必 须 履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 ”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可 概 括 为 如 下 几 类 : a.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 b.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c. 人 身 自 由 ; d. 有 批 评 、 建 议 、 申 诉 、 控 告 和 检 举 的 权 利 ; e. 有 社 会 经 济 权 利 ; f. 有 文 化 教 育 权 利 ; g. 公 民 的 家 庭 受 国 家 保 护 , 妇 女 、 儿 童 、 老 年 人 受 国 家 保 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