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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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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名 称 权 。 是 指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人 等 依 法 享 有 的 决 定 、 使 用 、 改 变 转 让 自 己 的 名 称 , 并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 冒 用 、 盗 用 的 权 利 。
    ( 二 ) 自 由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
    ( 1 ) 身 体 自 由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身 体 的 动 静 举 止 不 受 非 法 干 预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2 ) 内 心 自 由 权 。 是 自 然 人 以 自 己 的 意 思 决 定 的 独 立 和 不 受 非 法 干 预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如 人 们 有 独 立 决 定 自 己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自 由 , 是 人 格 权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 三 ) 尊 严 型 精 神 人 格 权 , 主 要 有 :
    ( 1 ) 名 誉 权 。 名 誉 权 是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的 对 其 品 德 、 声 望 、 才 能 、 信 用 、 作 风 等 所 体 现 出 的 社 会 价 值 要 求 给 予 公 正 社 会 评 价 的 人 格 权 。 以 侮 辱 、 诽 谤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民 或 者 法 人 名 誉 的 构 成 对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 要 负 法 律 责 任 。
    ( 2 ) 隐 私 权 。 是 自 然 人 享 有 的 以 住 宅 和 个 人 生 活 不 受 侵 扰 , 与 社 会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个 人 事 务 不 被 不 当 披 露 为 内 容 的 人 格 权 。
    ( 3 ) 贞 操 权 。 是 严 格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不 淫 乱 、 不 邪 淫 的 人 格 权 。
    ( 4 ) 精 神 纯 正 权 。 是 在 善 良 操 行 和 作 风 的 养 成 中 不 受 不 正 当 教 唆 和 干 扰 的 人 格 权 。
    ( 5 ) 信 用 权 。 是 指 直 接 支 配 自 己 的 信 誉 并 受 其 利 益 的 人 格 权 。 ( 参 见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编 《 民 法 学 教 程 》 )

82 . 问 : 公 民 有 哪 些 经 济 权 利 和 文 化 教 育 的 权 利 ?
    答 :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劳 动 者 有 休 息 的 权 利 ;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时 候 有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取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等 。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有 从 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

83 . 问 : 什 么 是 法 律 ?
    答 :
法 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普 遍 的 行 为 规 范 。
    法 律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法 律 是 专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 包 括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内 的 一 切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总 和 ; 狭 义 的 法 律 是 指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根 据 宪 法 原 则 制 定 的 调 整 社 会 生 活 某 一 方 面 关 系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的 基 本 法 或 者 部 门 法 , 如 : 《 民 法 》 、 《 刑 法 》 、 《 诉 讼 法 》 、 《 教 育 法 》 、 《 银 行 法 》 等 。
    《 宪 法 》 第 62 条 规 定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修 改 宪 法 ;
    ( 二 )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 三 ) 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 、 民 事 、 国 家 机 构 的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 ; ”
    《 宪 法 》 第 67 条 规 定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解 释 宪 法 ,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 二 ) 制 定 和 修 改 除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
    ( 三 )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改 , 但 是 不 得 同 该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抵 触 ;
    ( 四 ) 解 释 法 律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0 — 11 页 )

84 . 问 : 什 么 是 行 政 法 规 ?
    答 :
《 宪 法 》 第 89 条 规 定 : “ 国 务 院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规 定 行 政 措 施 ,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 发 布 决 定 和 命 令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4 页 )
    由 此 可 见 , 行 政 法 规 是 指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定 的 调 整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 如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 《 国 务 院 关 于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实 施 细 则 》 等 。

85 . 问 : 什 么 是 部 门 规 章 ?
    答 :
宪 法 第 90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各 部 、 各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 决 定 、 命 令 ,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内 , 发 布 命 令 、 指 示 和 规 章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5 页 )
    部 门 规 章 是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 各 委 员 会 、 审 计 署 等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 在 本 部 门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制 定 和 发 布 的 调 整 本 部 门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的 、 并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主 要 形 式 是 命 令 、 指 示 、 规 章 等 。 如 国 家 科 委 制 定 的 《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规 定 》 , 劳 动 部 发 布 的 《 技 工 学 校 招 生 规 定 》 等 , 都 属 部 门 规 章 。

86 . 问 : 什 么 是 地 方 性 法 规 ?
    答 :
《 宪 法 》 第 100 条 规 定 : “ 省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 在 不 同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常 用 法 律 大 全 》 第 1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