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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
在本文论及「现代社会」时,曾指出:以民主方式所选出来的政府领导人或代议士,未必是社会精英,甚至是无所不为,专放高论之狂士。如是之人,行如是之政,立如是之法。使执行公务及司法人员,作如是行、如是判。于是,致使失去公信力,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及个人伦理亦随之丧失。
本文并不是特立过高之陈义:希望政府负责人、国会代议士都像释伽牟尼佛,也无意希望他们的施政、立法都能适于四海,要求执法者与行政官员都具有僧伽的宏愿。
而是希望政府负责人、国会代议士都能以政治家自期自许,而后才有大悲心,爱国家、爱同胞;有了大悲心才有大智慧,拟出好的施政,立出好的法案。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17],我们今天的法已深入到家庭、个人,已僵化了人与人之伦理关系,使整个社会只见到冷冰冰的法,感觉到暖暖的热情交流,即使有也是在大众传播主导下「挤」出来的几分情绪而已,而不是真情流露。很多法破坏了各层次之伦理。伦理破坏,则法不足以自行。伦理为法之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政、法必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然后「有耻且格」[18]。
当然,本文也没有奢求负责行政官员,有如僧伽,清修自持,以救世为己任。但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忠于政府,遵从法规,为民服务亦是天职。
如果政府领导人员、国会议员,能具有充分的自尊与被崇敬,其施政与法案亦值得信赖,行政官员获得尊重,整个社会公信力必可建
17. 《孟子‧离娄》上,陈立夫着《四书道贯》,页627。
18. 《论语‧为政》,陈氏前着,页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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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治、社会、家庭乃至个人之伦理亦能得到皈依。我们所面临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家庭乃至人问题当必可稍有疏解。
政府领导人员、国会立法者及各级官员,以及他们所定之法规,如果具有公信力,就能受到民众的皈依,使民众能产生皈依处。于是我们可以说:建立皈依政府、皈依法治、皈依公务人员三皈依,即可抡清今天世界之纷乱。
是此,佛教三皈依对于现代社会伦理实有启示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