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是莲花》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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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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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僧团内,平等还表现在每个僧人都有权参与处理各种事务。诵戒或重大羯磨会议应事先打板通知,所有僧人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需事先请假,并表明对一切决定无有异议。如果不是全体僧人到会,那么僧团所做的决定就不能成立,更不能实施。在表决过程中,每个僧人对会议所作的决定都有否决权,全体默然便表示通过,与社会通行的表决方式不同的是,僧团中只要有一人提出反对意见,决定就不能通过。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一权利故意捣乱,僧团也有一些相应的制裁方式。而且,并不是每位僧人都有资格参加大会并行使有否决权的,如法清净、没有犯戒的僧人才可参加,犯戒的僧人将被剥夺这样的权力。一个僧人在僧团里可享受35种权力,包括讲法、与居士交往、接受供养、参加会议、否决等权力,根据犯戒程度的不同,被剥夺的权力也不等。
  4、人天生是平等的,果报行为却有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起点都不一样:出身不同,外貌、天资、机遇也因人而异,由于社会分工而造成的差异更是不可避免,那么,佛教所说的人人平等的依据何在呢?这主要是就因缘、因果的规律而言。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因果的发展规律,而因果又要贯穿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来分析,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都来自生命的过去。有情生命所呈现的不平等现象,并不是神灵的安排,而是由于我们过去生中造作的业力所催化。但现有的一切处境不是固定的,帝王不会永远是帝王,乞丐也不会永远是乞丐,一切都可能发生变化,人生的大起大落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屡见不鲜。
  佛法告诉我们:生命是无常的,无常使世界上的一切时刻都处于变化之中,而命运的改造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我们希望未来有幸福的人生,现在就需奉行五戒十善;我们希望未来富有,现在就需布施种福田;我们希望未来长寿,现在就需尊重一切有情的生存权利……所以,事物的发展和它所带来的结果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因缘、因果的规律上是平等的--如是因得如是果,机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均等的,关键在于自己如何努力。
  5、人人皆有佛性,人人都能平等成佛
  世上虽然有种族的不同,有宗教信仰的不同,有性别及职业的不同,似乎充满着差别,充满着不平等,可每个人内在的佛性却是同样的,这是根本意义上的平等。六祖惠能大师说:“人有南北,佛性没有南北”。人类之间只存在生存状态的差别,却不存在佛性上的差别。
  《涅槃经》传入之初,由于翻译不够完整,既提到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又说到没有善根、无恶不作的一阐提人不能成佛。道生法师根据《涅槃经》的总体思想,认为一阐提人也能成佛,他的主张遭到了僧众的一致排斥,以至被摈出僧团。道生法师无法使当时的人们接受他的认识,只得南下苏州,在虎丘对着一堆石头讲法,并请它们印证他的观点,结果石头们在听法后向法师频频点头,留下了“生公说法,顽石点头”的千古佳话。直到《涅槃经》完整翻译过来后,道生法师的观念才在经典中找到了依据:众生无论善恶皆有佛性。
  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能成佛的思想,在禅宗的思想中得到很好的反映:《六祖坛经》曰:“菩提自性,本来清净,但悟此心,直了成佛”。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具有菩提佛性,只要能够悟到自己的佛性,直下承担,当下就是佛。从这个意义上讲,佛和众生也是平等的。在我们的眼中,佛和众生之间的悬殊无异是天壤之别,佛陀是完美而至高无上的,我等凡夫万分不及一,又如何能望其项背?我们的行为、心念和佛陀的确无法相提并论,但本自具足的佛性确实是平等的,这也是佛陀当年在菩提树下成佛时所悟出的真理:“心、佛、众生,三无差别”。那么,佛和众生的根本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坛经》告诉我们:“前念迷即众生;后念悟即佛”。如果我们迷失了自己的佛性,就只是平凡的众生;一旦我们内心深处的佛性得以觉醒,与佛菩萨也就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平常所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只要我们能够放下自己的执着、烦恼和妄想,佛性当下就可以显现。
  佛法的平等观不仅内涵深刻,更遍及一切有情众生。佛和众生是平等的,善人与恶人是平等的,人和动物也是平等的。即便是卑微如蝼蚁,它所具有的佛性,在本质上看,与诸佛菩萨也是平等的。正因为就佛性来说人人平等,所以,在成佛的权力上每个人也是平等的,这和其他宗教的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人和上帝、真主之间永远都隔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隔着拯救者与被拯救者之间的不可更改的关系。由此可见,佛教所提倡的平等观才是究竟意义上的平等。
  6、法性平等
  虽然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呈现着种种差别,有美丑、善恶之别,有先进与落后、野蛮与文明之别,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平等依旧是无所不在的。有个典故叫做“每况愈下”,东郭先生问庄子:“道在哪里?”庄子答:“道在蝼蚁,道在瓦砾,道在屎尿。”在一般人的概念中,道是神秘而超然的,是不可言说也不可了知的,事实上,道却无所不在。估且不论庄子所说的道正确与否,但他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诸法在事相的背后都隐藏着共同的本质。
  佛法中有自相和共相之分。共相就是一切法共有的特征,这种共相所揭示的规律是平等的。事物虽然有着千差万别的现象,但它们的共有特征都是无常的,佛法讲诸行无常,无常使所有事物在法性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管任何东西,自然界的、人文的,内在的身心、外在的世界,都要受到无常规律的支配。一切现象不仅是无常的,也是无我的。“无我”是指任何事物没有独存性和不变性,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来自于条件的组合,都是相互依赖的,没有孤立的、不变的事物。 西方哲学家所渲染的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只有在原始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过,事实上,谁也不愿为了那样的平等而回到过去,因而,它的实现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佛法所讲的胜义、真如,则是更高意义上的平等,不仅指出人在社会状态下是平等的,同时,还指出了不平等的现象中所包含的平等,这是西方哲学家所没有认识到的。他们只是将平等作为政治口号提出,但面对无法解决的不平等现象却束手无策,因为他们不能正确认识到两者之间的辩证联系。而佛法从佛性和法性,从生命的本质和宇宙的实质上指出了平等的内涵,所以,佛教所讲的平等有着更深刻的意义。
               三、民主
  民主即主权在于人民,而不是集中在部分统治者或统治阶层手中。民主的社会体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之下,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而国家则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民主思想的提出是具有针对性的,为什么要提倡民主?原因就在于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长期以来对人类天赋权利的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