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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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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神权将神与人的关系定义为主仆,人类所拥有的一切都是由神的意志所决定。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赐给他们无忧无虑的生活,赐给他们童话一般美好的伊甸园,却不赋予他们最为重要的智慧。人类虽然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制造,但浑沌未开,充其量也只是上帝的玩偶而已,他们所能拥有的自由是有限的,在亚当擅自偷吃禁果犯下原罪后,便被逐出乐园,去人间耕耘劳作。所以,受到惩罚的人类,若想获得最终的拯救,就必须爱上帝,顺从上帝,这也是其它宗教的普遍思想。在《古兰经》中,真主是唯一的至尊:“看看真主慈悯的痕迹吧!他使土地在死后复活,他能使死者复活,他的权利大于一切”。有高高在上的神灵作为依祜,人类虽然获得了某种宗教上的承诺,但也在同时失却了生存和追求的自由,失却了思想和意志的独立,一切都要服从于神的旨意。所以说,在宗教神权的统治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
  与神权对民主的否定相似,封建王权同样无视人民对于民主的渴望,所不同的是,后者所采取的手段更专横、更暴戾。帝王将自己的权力视为上天的赐予--即所谓的“奉天承命”。古代社会都称皇帝为君主、圣上,似乎只有他才是国家唯一主人;皇帝自称孤家寡人,似乎是谦虚,实际是显示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的意旨有绝对的权威,甚至可任意地操纵所有臣民的生死--“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封建专制的体制下,“法律等于零”,一切的权力都集中在当权者手中,正如法国的路易十四宣称的那样:“朕就是国家,朕就是法律”。在这样的独裁统治下,人民没有言论的自由,也没有信仰的自由。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封建专制制度日益陷入深刻的危机。由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反封建运动,针对神权及君主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认为人民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君主的权利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给予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委任的官吏,这是民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所以,在民主的国家,总统是通过百姓的选举而产生,不是任何人可以委任的,也不是代代相传的;此外,立法权属于人民也是关键的因素,法律由人民来制定,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就是法律的创立者”。而属于人民的这种主权是不能转让、不能加以限制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西方人本思想的几个基本特征。
  佛教自创立以来,一直都将民主的作风落实在僧团的建设和管理中。我们不妨来看看,佛教的民主是怎样的呢?
  1、僧团是个无政府机构
  西方民主体制的核心是“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机构是分开的,尤其是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这样的构建是为了彼此之间可以有效地相互制约。而原始僧团只有相当于立法和司法的两个职能部门,没有行使职权的行政机构,因为行政机构很容易演变成特层阶级。纵观近代历史发展进程,无论民主如何普及,作为当权派的行政机构,总会或多或少地利用自己的特权谋取私利,因而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民主的顺利实施受到影响。
  佛教僧团的结构比较简单,既不从事具体的生产,又没有组织严密的社会分工,因而也就不需要相应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僧团中的日常事务都可以通过戒律来解决,处理事务的羯磨有130多种,几乎囊括了僧团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同的情况就通过不同的羯磨来处理。僧团中虽然没有行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但比较重视年长有德的上座,这部分人在僧团里属于精神领袖。
  2、佛陀制戒
  民主制度的确立,立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僧团所遵循的戒律又是如何制定的呢?戒律不是在僧团成立之初就有的,在僧团形成的最初五年内还没有戒律,佛弟子们只是依据“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义,是诸佛教”的准则作为修行和生活的指南。佛陀之所以没有及时制戒,是因为当时的出家人发心都很单纯,修道也很精进,几乎没有什么不如法的行为。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有其相应的历史背景,戒律也不例外。佛陀制定的第一条戒律是性戒。当时有位家庭富有的比丘,家人希望他留个孩子以便继承财产,根据印度的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就要上缴国家,在家人的一再恳求下,这位比丘就与原来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他心里负担很重,认为自己犯有很大的过错,回到僧团后便把这件事公开了,并就这个问题请教佛陀。佛陀批评了那位比丘,并因此制定了第一条戒律:比丘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比丘戒共有250条,每一条都是针对僧团中出现的问题或是某个比丘所犯的过错制定的。所以,佛教的戒律不属于成文法,而是在形形色色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对僧人所应遵循的生活准则有着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指导。
  而佛陀制戒的方式也是非常民主的,不同于其它宗教的戒律,仅仅是来自上帝或真主的旨意。佛陀每制定一条戒律,都要把全体比丘召集在一起才宣布,并取得僧团所有成员的认可和同意。同时,每条戒的制定并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过不断的修改、调整,才逐步完善的。
  佛陀入灭后,僧团对经典、戒律进行了两次结集。结集的方式也是本着佛教一贯的民主作风,所有内容都是经大众的审定通过才流传于世。第一次结集由五百阿罗汉参加,将佛陀四十九年中宣讲的佛法和制定的戒律以文字记录下来,其中,关于戒律的部分由持律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诵出,在全体与会者一致认可才确定下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戒律制定的本身就是非常民主的行为。
  3、僧团的主权在僧伽
  在佛陀所创立的僧团中,始终奉行着民主的作风:僧团大小事务的处理权不是集中在部分人手中,每个僧人都有参与僧团事务的义务,并对僧团所作的决定有赞同和否决的权力。
  在现在的寺院中,维那师主要负责在诵经时起腔、或在法会中领唱,而在戒律的有关规定里,维那原本是执事的意思,是僧团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执事僧。当僧团需要通过某个决定时,就由维那师负责把大家召集起来,经表决评选出主持僧。有必要说明的是:决定事务的权力并不在主持僧,主持僧只是负责对大众的表决结果进行宣布,而同意或否定的权力则在全体与会者的手中,即便只有一人表示反对,僧团所作的决定就不能成立,充分表现了佛教僧团对每位成员的重视和尊重。
  4、羯磨会议
  在前面,我们多次提到了羯磨会议。作为僧团中团体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羯磨的方式使僧人所具有的民主权力得到了具体的实施。羯磨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