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是同源的,而不是异源的。它们的不同,只是状态上的差异
而已。在这一点上,智顗以水来作譬,水有两种状态︰固体是
冰,液体是水。冰与水属同一东西的水,只是状态不同而已。
他说︰
问︰无明即法性,法性即无明。无明破时,法性破不
?法性显时,无明显不?
答︰然。理实无明,对无明称法性。法性显,则无明
转变为明。无明破,则无无明,对谁复论法性耶
?
问︰无明即法性,无复无明,与谁相即?
答︰如为不识冰人,指水是冰,指冰是水。但有名字
,宁复有二物相即耶?如一珠,向月生水,向日
生火;不向则无水火。物未曾二,而有水火之珠
耳。20
又说︰
凡心一念,即皆具十法界。一一界悉有烦恼性相、恶
业性相、苦道性相。若有无明烦恼性相,即是智慧观
照性相。何者?以迷明,故起无明。若解无明,即是
于明。《大经》云︰无明转,即变为明。《净名》云
︰无明即是明。当知不离无明,而有于明。如冰是水
,如水是冰。21
法性与无明,「但有名字,宁复有二物相即耶?」法性与无明
相即,只是同一物事的不同面相或状态的表现而已,两者同为
该物事的面相或状态,故说相即。此中并不是有两件物事相即
。即是,法性即无明或无明即法性,并不是指有两件分离开来
的物事相即。如水与冰相即,两者并不是不同的,分离开来的
物事,都是同一物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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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止观》卷6下,《大正藏》册46,页82下~页83上。
21 《玄义》卷5下,《大正藏》册33,页74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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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O)的不同状态而已。故法性与无明并不是二物。「一物未
曾二」,这个意思实在非常清楚。「不离无明,而有于明。如
冰是水,如水是冰。」我们不能离水求冰,也不能离冰求水;
同样,我们不能离无明以求明,离明以求无明。两者本是同一
体性。这个意思也非常清楚。
以现代哲学的述语来说,明与无明实成一二律背反(
antinomy),两者性质正相对反,恒常地和对方相抗衡,但两
者总是拥抱在一起,不能分离。我们不能离开其中的一者以求
另外的一者。关于这点,智顗举了一个竹与火的例子。竹有火
性,或火性是在竹中,两者拥抱在一起,但亦早有一种潜在的
抗衡性;当竹中的火性有机会发展成真正的火时,它还是反过
来把竹燃烧起来。在我们生命中的善与恶的因素的关系也是一
样,两者总是和合在一起,但又互相拒斥。恶总存在于善的推
翻中,善也总存在于恶的推翻中。善与恶总是在一个相互拥抱
而又相互争斗中存在,它们都属于同一个生命,或属于同一生
命的二面性相。既然都是附属于同一生命,我们便不能离开恶
而求善,也不能离开善以求恶。对于这些譬喻,智顗生动地描
述如下︰
凡夫一念心即具十界,悉有恶业性相。祇恶性相即善
性相;由恶有善,离恶无善。翻于诸恶,即善资成。
如竹中有火性,未即是火事,故有而不烧。遇缘事成
,即能烧物。恶即善性,未即是事。遇缘成事,即能
翻恶。如竹有火,火出还烧竹;恶中有善,善成还破
恶。故即恶性相是善性相也。22
法性或明与无明都同属于一心的状态,二者就同统属于一
心而相即。对于这种关系,我们称为当体一如。由于明与无明
当体一如,都同属于一心,故在修行上来说,两者是可互转的
。明可转变为无明,无明亦可转变成明。在那里转呢?不在别
处,正是在心中转。即是说,看心的状态如何转?如心在迷执
,则无明流行,明隐伏。如心在开悟,则明流行,无明隐伏。
无明流行,便会引生烦恼;明流行,便会引生智慧。或者说,
如心顺法性的方向而行,则一切是定法;如心迷法性,而顺无
明的方向而行,则一切是散乱恶法。关于这点,智顗说︰
若迷心执着,即烦恼而智慧灭。若解心无染,即智慧
生烦恼灭。23
由迷法性,故有一切散乱恶法。由解法性,故有一切
定法。定散既即无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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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玄义》卷5下,《大正藏》册33,页743下~页744上。
23 《法华文句》卷9下,《大正藏》册34,页133上。《法华
文句》以下简作《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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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亦即法性。迷解定散,其性不二。24
正是由于法性或明与无明合成一体,在心中相即不离,因
而要实现法性或明,便要在心中作工夫修行,把无明克服过来
。无明被克服,便成隐蔽状态,法性或明便得彰显,表现出来
。而心还是原来的心;不过,由于无明隐蔽起来,它便呈现为
一明的心,或法性心。由于明或法性与无明都是心的状态,两
者总是不离的。我们要显现心中的明或法性,总是要把心中的
无明克服过来。我们不能在与无明成一完全隔绝的关系下,来
显现明或法性,故我们可说不离无明,而有明或法性。这种说
法推广起来,我们便可说不离烦恼,而有菩提;不离生死,而
有涅盘。或更直截了当地说无明即明,即法性,烦恼即菩提,
生死即涅盘了。关于这点,智顗说︰
心是总法之本,心即总也。别说有三种心︰烦恼心是
三支,苦果心是七支,业心是二支。苦心即法身,是
心体;烦恼心即般若,是心宗;业心即解脱,是心用
。25
又说︰
凡夫一念,皆有十界识名色等苦道性相。迷此苦道,
生死浩然。此是迷法身为苦道。不离苦道,别有法身
。如迷南为此,无别南也。若悟,生死即是法身。故
云︰苦道性相即是法身性相也。26
很明显,苦心、烦恼心、业心、苦道、生死等都属无明摄,都
是心的负面面相的表示方式。而法身、般若、解脱等都属法性
或明摄,都是心的正面面相的表示方式。
以下的种种不同的说法,都在显示明或法性与无明在心上
当体一如的消息,都表示两者可相即互转的关系。
体无明颠倒,即是实相之真,名体真止。如此实相,
遍一切处,随缘历境,安心不动,名随缘方便止。生
死涅盘,静散休息,名息二边止。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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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止观》卷9下,《大正藏》册46,页131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