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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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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明彼等是生死

 

非离贪,有爱,依止诸发趣,非解脱惑业,彼名生死者。

不许我所性,则无彼受者,造作受用相,彼我亦应无。

 

如是计为离贪而有我执之补特伽罗,名为生死者,以未解脱烦恼与业故。以非离贪及爱心,是依止一切取舍之发趣故。若谓解脱生死者,则应无彼我所之受者,以不许我所故。若许尔者,则尔时亦应无彼我。以彼我是以造作业与受用果为相故。

 

卯四、教令断除萨迦耶见

 

故欲解脱者,当根除无始,同类因种生,诸萨迦耶见。

 

故欲得解脱者,当根本拔除从无始同类因种子所生之萨迦耶见,以萨迦耶见是生死之根本故。

 

寅三、破自在派之解脱道,分三:卯一、破能立,二、说违害,三、明解脱道。今初:

 

教说如是事,诸未见因者,说教能解脱,不能使欢喜。

咒种等仪轨,非使人不生。涂油火烧等,我亦应解脱。

先重后轻故,非能消灭罪,使此重性无,无体罪非重。

 

自在派说:上述彼等虽皆非解脱道,唯自在之言教是解脱道,以用自在言教中所说之咒,而咒种子则不生芽故。破曰:诸求解脱者非唯以自在言教宣说便生欢喜,以自在言教对所说义是不欺诳,未见如是事之因由故。使咒过之种子不发芽之仪轨,非能使人不生后有。若果如是,则涂油及火烧等(即照自在教中所说‘沐浴涂油与烧护摩等仪轨’),亦应能使我解脱故。若谓护摩能令解脱,以烧护摩后,将罪人称之,先重后轻故。破曰:仅由此事,非能消灭罪。由烧护摩使此身无重性,罪非可称重故,罪无体故。

 

卯二、说违害  分三:辰一、灌顶不能害三有因,二、破救,三、断诤。今初:

 

邪及彼生,爱思增上力,生趣下*处。故断彼不趣。

唯从彼生故,即彼等能生。彼思即业故,能生因无失。

 

邪智及彼所爱相应思,若以对治力断除彼思,期不趣向生死。以由彼思增上之力,趣下*处而生故。凡人生生死者,由彼邪爱相应诸思能引,以唯从彼思而生故。外问:业岂非因耶?曰:离邪爱相应诸思外,不须余业为三有因,自已即引后有之业故。具足灌顶之士夫,应生三有,以有彼因未失坏故。

 

辰二、破教

 

趣与达所依,彼从不见生,不见灭,无趣。故是行,非思。

随有无转故。能生作根者,见觉有功能,非是由余力。

彼等既有彼,云何而不趣?

 

外曰:彼应不趣三有,作趣者与了达境之所依者谓诸根,彼从不可见之业生,由不可见之业力而灭故。以是我之行为业,非是思也。破曰:能作根之生起,现见是觉思之功能,应非由余而生,以随思之有无转故(谓内有思惟,乃有所作,若无思惟则亦无作)。彼等具灌顶之士夫,云何而不趣三有?定应趣彼,以有彼邪爱相应之思为因故。

 

辰三、断诤

 

若彼等无能,灌顶等无间,彼等由思力,取、转与散乱,

及灭皆应无。若谓于彼时,无觉故不生。诸垢觉相续,

彼等能若无,活亦应无能。对治与自品,增则减增故。

罪流有自种,灌顶不能遮。常,无观待故,次第生相违,

作不作同性,造作成相违。因果亦应一。彼等若异彼,

作受者失坏。功能亦能成。他忆受等过,都无所妨难,

全无念者故。是从受生念。

 

外曰:彼等士夫应不生三有,以彼思等之功能由灌顶力所破坏故。破曰:若尔,则彼等受灌顶等无间,其由思增上取境,于别境转,于余境散乱,及彼坏灭,皆应非有。以思之功能被灌顶破坏故。若谓彼不生三有,以彼死时则无觉故。破曰:若尔,则彼生活时亦应无生觉之功能,以诸垢染令觉相续之功能,被灌顶力使无有故。又有自种之诸罪流,仅受灌顶不能遮止,要对治通达无我慧增长,过乃损减。若自品增长,则愈增长故。若谓唯思为因,不应道理,以常住我亦是因故。破曰:其常住我,次第生果则成相违,不待缘故。是常住故。又能作果亦成相违,以作果与不作果,体性相同故。(以常我为因,先既不作果,后又作果,则成想违,以我性相同故。)又因与果亦应成一体,以常我为因故。若谓彼等因果与彼常我物体各异者,则计我是作业者与受果者,便当失坏,以与因果物体异故。又常住我饶益果之功能应不成立,以汝灭果果不灭故。外难:若无常住我,应有他人所受,余人回忆之过失。答曰:以破常住我为因由,他人所受余人回忆,及他人作业余人受报等过失,皆不妨害,以全无常住我为忆念者故。外问:若尔,念从何生?曰:念亦有因,是从领受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