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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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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修有苦非解脱道  分二:巳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如蛇伤肢,修苦而断者。

 

若谓如被毒蛇所伤肢节,由于我所修苦,则当断除。

 

巳二、破执  分二:午一、破喻,二、破义。今初:

 

要摧我所觉,舍此非能遮。

 

被毒蛇所伤肢节,非仅修苦便能遮止,要摧毁我所之觉,割舍此肢,乃能断除故。

 

午二、破义  分四:未一、以有自觉破,二、以有我执破,三、以余理破,四、以我无过破。今初:

 

由执著根等,为受用所依,自觉何能遮?如何能离贪?

于离身发等,虽起厌离心,于余生贪著,是众所现见。

彼由和合系,主生自所觉,系如前住故,虽见苦不舍。

虽无和合等,而有饶益性。生苦故如指,不起自所心。

彼非一向苦,多如有毒食。由贪殊胜乐,于相违离贪,

由爱殊胜乐,暂舍少分乐。无思由贪我,随得食而趣。

如未获妇女,见于畜行欲。所欲为我者,云何欲彼灭?

领受及名言,德所依息灭。如何是所著?所著性不尔。

 

对于根等,执著为自所有之觉,由何能遮?必不能遮,以执根等为受用之所依性故(由眼等根受用色等境,故根是受用境之所依)。若许尔者,则于汝如何能离贪?定不愿理。虽于脱离身之了等起厌离心,然于余者(未离身的)则生贪著,是一切众人所现见成立故。又诸根等,纵见为苦,应不能断执为我所之心,以于彼我由和合等关系,而产生自所有之觉,其关系如前安住故。又不须于我有和合之关系,为生我所执之因,如也食等,虽于我无和合等,然由见彼有饶益性而起执为我所之心故。若谓彼不生自所有之心,以多生苦故,如杂毒饮食。破曰:诸异生类由于贪著殊胜快乐,于彼相违下劣之乐暂能离贪,然仅由此不能成立离贪。如由爱著殊妙饮食之乐,而暂舍弃少分余乐,然在不得殊妙饮食之时,则无所思择,由贪我故,随得何饮食而趣食故。喻如未获妇女,则见于畜生而行欲行。所欲为我之士夫,彼得解脱时,其作领受忆念等所依之我,如何欲令其坏灭?不应道理。以领受及取舍名言与功德等之所依息灭,如何许为所著之我?不应理故。外道所计之自性我,非是受贪所依息灭故者故。

 

未二、以有我执破

 

一切相执我,则坚固我贪。彼即是安住,我所执种位。

虽勤,依德转,障我所离贪,亦障彼过失。若于我离贪,

则无离贪者,如彼亦许我,修苦则无义。

 

彼欲得解脱之人,应是安住于我所执之种子位,有我执故。以一切相执我者,则能巩固我贪故。又彼人虽于我所勤修为苦,然于我所仍作离贪障碍,亦能障蔽我所之过失,以依我所之德分转故。若谓得解脱时,则于我亦离贪。破曰:是则应无离贪之我,以于我离贪无所知故。又彼为得解脱故而修苦应全无义,以得解脱时,如彼我所,我亦舍故。

 

未三、以余理破

 

虽修彼等苦,仅识为苦性,彼先已现见,虽尔无离贪。

若由见彼过,刹那遮彼心,然彼非离贪,如欲于余妇。<, /P>

有取舍差别,从一所生贪,随彼生起时,即一切贪种。

 

虽然如是修我所为苦,亦应无离贪。虽修彼等我所为苦,亦仅了知为苦性,彼先已现量成立,而非离贪故。若谓其因不成,由见彼境之过失,即见离贪故。破曰:设彼士夫由见彼境之过失,刹那顷遮止其贪心,然非于彼境离贪。以于所取与所舍之差别有贪著故。以从一境 所起之贪心,随由异门生起之时,即是一切贪心之种之故。比如有欲之人,虽于一妇女见其过失,然由贪著余女,则仍起贪心。

 

未四、以我无过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