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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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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众生亦唯尔,今于何离贪?

于彼彼有过,彼于我亦同。彼过不离贪,更于何离贪?

 

于我贪著与诸根等,应皆无过失,如其次第,以是无过我之有境与彼乐之能立故(贪是缘我之有境,根是彼乐之能立)。若计尔者,今复于何事离贪?应无离处,以我与我贪及我所三事,皆无过失。所谓众生,亦唯是彼三事故。若谓于彼我所起彼贪是有过失,是苦所依故。破曰:若尔,则我亦应有过,以是苦所依,我亦相同故。若许尔者,则彼士夫当于何离贪?应无所离,虽见彼我之过失,犹于彼我不离贪故。

 

辰三、执功德非系缚

 

由见德起著,见过失则灭。如是根非尔。愚等亦见故。

具过亦有故。虽具足功德,于他则无故。及于过去等,

我所亦无故。是故我所觉,因非由见德,故见非功德,

亦非能断彼。又增不实德,由贪亦见彼,成彼因无害,

如何能害彼?

 

外曰:于我所之贪著,由见过失即能断除,由见功德而生起故。破曰:其于根等之贪著,从见功德而起贪著,由见过失而坏灭,如是汝非由见根等之功德而生,以不了知根等德失之凡愚等,亦见有贪故。于有过根等亦有贪故。于他人之根等纵有功德,亦无贪故。于故去等之我所不生贪故。又于我所之贪觉,非由见我所之非德而能断,非以见功德为汝之因故。又于我所修为苦,如何能害我所贪?定不能害。以已成立生汝之因无害故。以于我增益不实功德之贪者,亦见于彼我所而起贪故。

 

寅二、破数论解脱道  分四:卯一、破了知各异即得解脱,二、破唯厌离便能解脱,三、明彼等是生死,四、教令断除萨迦耶见。今初:

 

上求利他故,有生灭觉故,此众生了知,我异于根等,

故非见一贪,其贪著我者,是于缘内支,本性而贪者。

 

数论派说,虽唯修苦非解脱道,然将自性与士夫(神我)执为一体,则流转生死,由了知各异得解脱。破曰:士夫应非由见要有等之自性与神我浑为一性而生贪著,以此凡人亦了知我异于根等故。以上根等求利他故,执我常住,而有了远根等生灭之觉故。若尔,何为贪著我所之因?曰:彼贪即我所贪之因?依于汝,则于所缘内支,自性贪著故。(数论是计二元者,一谓神我,二谓自性。神我被自性所变之二十三谛所迷,则流转生死。由修禅定引发天眼,见神我与自性各异,自性所变灭,神我得以独立,说名解脱。)

 

卯二、破唯厌离便能解脱  分三:辰一、正破,二、指示禽贪,三、释违教难。今初:

 

若由现在苦,厌离是嗔彼,非离贪。尔时,有贪求余故。

嗔苦为因故,彼唯尔时住,彼灭则自已,仍依于自性。

 

若谓由苦生厌离心便得离贪。破曰:若如是由苦生厌离者,是嗔相应,非是离贪。以彼厌心生时,亦有贪著故。以于尔时寻求余安乐位故。若谓相续生嗔则能离贪。破曰:怀嗔之士夫,非由生嗔便成离贪,以彼嗔心唯于有苦时而安住,若嗔心灭,则仍依于自已本性之贪故。初因成立,以嗔恚是以苦为因故。

 

辰二、指示离贪

 

取舍俱断故,于刀割香涂,观一切平等,说名为离贪。

 

外问:若厌离不是离贪,何为离贪?曰:阿罗汉说名离贪,以于刀割香涂,一切平等观故。以于所取与所舍俱断贪著故。

 

辰三、释违教难

 

经说修苦者,意依于行苦。我彼从缘生,是无我见依。

空见得解脱,余修即为此。故说无常苦,由苦故无我。

 

外曰:若修苦非解脱道,经说修苦则成相违。答曰:此不相违,意依周遍行苦,说修苦故。又我所说之彼苦,亦非依于常我,是从缘生故。其修行苦非解脱道,仅是无我见之所依故。空性见乃是解脱道,由修空见能解脱故。经说由通达有为无常,故而通达有漏皆苦,由通达苦故而通达无我。其理由即由空见而能解脱,其余所修即为生彼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