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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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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集相

 

破常;亦非有,从自在等生,无能故。

 

若谓虽然有因,彼因是常。曰:苦亦非有从自在等生,彼无饶益之功能故。常住为因已破除故。

 

丑三、生相

 

是故,有贪是为因。何故?谓诸人,遍执境差别,

得彼意乐作,彼有贪。何故?有情于乐苦,欲得舍而转,

许彼等即是,欲爱及坏爱。

 

有因是无常故,彼有贪是为苦之因者,经说‘三爱为因’,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何以故?以诸有情欲得安乐,欲舍痛苦而转,许彼等即是欲爱及坏爱故。

 

丑四、缘相  分二:寅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由著我为因,于非乐乐想,于一切寻求,故爱是有依。

离贪不见生,诸论师所说。无身不见贪,从身亦生贪,

许彼因故许。是遣除亲因。若随许此理,自害自所计。

若生见贪故,谓与生俱起,同类生,前成。

 

爱是三有之所依。以由著我为因,于非乐起乐想,于一切境极遍寻求故。又爱是三有之所依,以诸论师说‘离贪不见生三有故’,彼应理故。问:若尔,从身亦应生贪,以无身则不见贪故。曰:许从身亦生贪,以许身是贪之俱有缘之因故。前文非破身是贪因,只是遣除是贪之亲因故。顺世派自已逆害自已所计‘无前后生’,以随顺此贪是身因之理,许身是贪因故。若谓贪非身因,以与身生而俱起故,以于身生见有贪故。曰:贪应不从身生,以与身俱起故。若许尔者,则应成立前念同类,以从同类因生故。

 

寅二、断诤

 

‘不知’是有因,未说,唯说爱,能引相续故,无间故。

非业,有彼有无故。

 

问:不说无明与业是三有因,说爱为因,理由云何?‘不知’虽是三有之因,此中未直说之理由,以非后有无间之能成故。说爱为因之理由,以能引三有相续故,及是后有无间之能成故。业亦非主要因,以若有彼爱,便有业等。若无爱者,纵然有业,亦不定生三有故。

 

子三、灭谛  分三:丑一、灭相,二静相,三、妙相。今初:

 

彼非坚固性,因有碍等故。转故无解脱。非,许,不成故。

若未坏我贪,彼当受逼恼。尔时增益苦,不能住自性。

虽无解脱者,勤摧邪增益。离贪安住者,由悲或由业。

引业无遮欲。已越有爱者,非余所能引。俱有已尽故。

 

彼苦非坚固性,其因容有障碍等故。若谓补特伽罗我,应无解脱,是轮转法故(轮转即生死)。曰:如是出过,于佛弟子非是违害,可以答‘许’,及‘因不成故’。许无我故。问:若无解脱者之我,精勤修道应无义。曰:彼诸异生虽无解脱者之我,然为摧毁邪增益故,须勤修道,乃至未能摧毁我贪,便为众苦逼恼。尔时于苦增益为乐,不能安住乐自性故。问:诸阿罗汉应刹那顷不住生死,由已现证无我。于自利义无希望故。曰:离贪之阿罗汉,由于悲心或由业力,安住生死。由业所引余苦,无欲遮止,或见有某所为而安住故。问:若由业住,当生后有。曰:已越有爱之阿罗汉,业力不能引余有,以俱有缘爱已尽故。

 

丑二、静相

 

知苦以无违,前行随转者,事法生悲愍,非连系有情。

彼于无我法,增余我而贪,由了苦相续,而生起悲愍。

痴是过根本,彼是执有情,无彼则不从,过因而生嗔,

故许悲无达。非无有解脱,由宿行已尽,不续余生故。

行功能无尽,彼住无过失。由悲下劣故,无大功力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