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有贪等之能立,二、破遍相不定,三、结。今初:
未越大种故,若都具贪等,一切贪应同。若由大种别,
诸种无生别,然此别所依,如其彼增减,此从有应无。
若贪等虽异,因同体无遮,故非。因体同,一切贪应同。
同体生牛识,或此中地等,非有有情等,诸差别次第。
暖次虽有别,非有无暖火。如是此亦尔。非尔以离暖,
余火已破故。若有余功德,具差别次第,彼等彼差别。
可断如白等。
若谓一切有情皆具贪等,以未越大种体性故。曰:一切有情贪心大小应皆相同,以大种因相同故。若谓由大种之差别,贪心成大小者。曰:彼贪心先有,后应成无,以诸大种虽无大有情等之差别,然汝增减差别之所依大种,如彼增减差别而转故。若谓贪等虽有增减之异,然非有毕竟尽,以相同大种体性之因不能遮止故。曰:一切有情贪应相同,以磊种体性之因相同故。比如数论派说:从牛同体性所生知牛识之境,无大牛等差别。或如此中顺世派说:于地等亦非有大有情等之差别次第(因同果应同)。
若谓如火虽有暖大小之次第差别,然非有无暖之火,如是诸有情虽有贪等大小之差别,然无无贪等之有情。曰:法喻非相同,以离暖外余火已破故。彼诸贪等于彼身之差别有可分断,以是离身有余义之功德,具足增减之差别次第故。如布上之白等。
辰二、破遍相不定
非定如色等,与种无别故。若彼同,曰非,贪等应俱故。
遍计为境故,境亦非能定。
若谓如于大种、色等不能分离,如是贪等亦尔。前说‘从先无而生’遍相不公平。曰:贪等非决定如所选色等不离大种,以彼色等与大种无有分别,贪等与大种有分别故。若谓色等与贪等,于大种上彼无分别相同者,曰:彼非相同。若相同者,贪肺等应俱时生故。若谓由所取增上,依次而生者,曰:贪肺亦非同所取境能决定使依次而生,是以分别所遍计为境故。
辰三、结
离同类因故,贪等应无定,或因相近故,诸觉于一切,
一切时应生。
贪等应于一切有情不决定生,以离同类因故。若谓无过,大种是常因故者。曰:若尔,一切诸觉于一切有情应一切时生,以大种因常相近故。
丑四、解脱谛相
彼暂可得故,无常。过依故,因自在故,苦。非我。非加持。
非因非能持。常如何能生?故非从一因,多果异时生。
虽余因和合,亦不生果故。若比知余因,诸常非有彼。
彼诸取蕴是无常相,以暂时生可得故。是苦相,是众过所依故,及是业烦恼因他自在故。非补特伽罗我相,以是无常与苦故。彼诸取蕴是空相,非我所加持故。彼我非能加持者故。彼我非因故。以从常一不应异时生多果,以常住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以常住法无生果之功能,即与余因和合亦无暂生果故。若为比知余因,彼随行随遮,诸常住法皆非有故。
子二、集谛 分四:丑一、因相,二、集相,三、生相,四、缘相。今初:
由是暂时性,成苦性有因。无因,不待他;应常有,或无。
若如棘刺等,锐利等无因。如果皆无因,有作如是说。
若此有彼生,若此变彼变,说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触是色因故,于见是因由。
此苦已成有因性,是暂时生性故。若谓无因而生者,曰:经苦应不待他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尔者,则应常有或永无也。若谓如棘刺等之锐利性等都无有因,如是一切事亦皆无因。有顺世派等作如是说。曰:棘刺之锐利等亦皆有因。若有此因彼乃生起,或此因转变彼亦转变,即说此法是彼法之因。此因道理于彼棘刺等亦皆有故。外曰:若尔,触应是缘色根识之因,以有触,缘色之根识乃生,无则不生故。曰:触是于见色根识之因由,是彼色之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