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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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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计共教义为所立  分二:丑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许论故,论见尽所立。

 

若自他部有谓:立者受许论故,凡论中所见一切尽应是所立也。

 

丑二、披执  分二:寅一、说不成因喻应成为宗,二、说随自声应成无义。今初:

 

说因喻不成,亦应成为宗。说能立故非,说所乐故者。

所立以理得,非由言而遮。不乐非所立。立者所不乐,

余法非所立。尔时非所立,妨害何相违?

 

论中所说不极成之因喻,应成为宗,是诠所立故。若谓说为能立之不极成因喻,非是所立,为遮是所立故。集量论说‘唯言’,理门论说‘所乐’故。破曰:不极成之因喻,是所立者,非由‘唯旨’及‘所乐言’所能遮止。以由正理得为所立故。若谓不极成因喻非是所立,立者不乐为所立故。破曰:是则余法常住虚空德,亦应非所立,立者不乐为所立故。许则尔时,彼所作性由妨害汝(常住虚空德),因何相违?应不相违。以汝非所立故。

 

寅二、说随自声应成无义  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是宗相外义,自声亦无义。

 

虽说随自声,应离宗相而是外义,以为遮教义为所立而说。然教义是所立故。若许尔者,则于解释宗相之言中而说,愿成无义也。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计为随欲趣论而说,二、破计为取共许有法而说,三、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今初:

 

为欲趣论者,此疑由何超?彼,量无破者,受持何能遮?

若量能破者,由言何能入?彼等先于宗,由自乐而持,

彼后何不得,随意而持余?乐无害,非立,显示无穷故。

除邪分别故,此作随自声。

 

若谓不应无义,是为随欲趣入论故说随自声。破曰:若尔利根立者,何须除此疑,谓疑岂非随欲趣入论耶?应不须除。以彼利权立者,若教义无‘量’能破,则受持彼教,都不能遮。若彼教义‘量’能破者,则由随自言,由何而趣彼教?必不趣故。若钝根立者,应不须为趣入论故说随自声,以彼钝根立者,先于宗派亦随自欲受持(不随道理),则彼后时亦何不得随意受持余论?亦得受持故。若谓于汝自宗,说随自声亦应无义。答曰:在此解释所立相时,作随自声。有所为义。为除或想教义是所立之邪分别故。此即能除,以此显示:妨害救义而无害于所乐境之所立,教义非是所立,若妨害教义便妨害当时之所立者,则无穷故。

 

辰二、破计为共许有法而说

 

余说为舍弃,教所作差别,所共许有法,故说随自声。

由观察时故,共许依已成。自欲立差别,诸事无诤故。

 

有余解集量论者云:舍弃各自宗派所作差别之有法,为取共许之有法,而说随自声。破曰:由是观察能别法之时,立敌二所共许之所依有法即已成立。以各别随欲假立之差别有法上,能别法诸事无所诤故。

 

辰三、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  分二:巳一、破计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说,二、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今初:

 

若由说己成,有法非所立。由说自体性,此了解彼义。

说已成,能立。若是有疑者,说显所立性,此则具果利。

 

(释的部分原本缺失)

 

巳二: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分二:午一、标,二、释彼原因  今初:

 

由说正比量,是以总为境。此中纵不说,宗无少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