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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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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  卷第九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丑三、广释现量不遣  分二:寅一、说义之所为,二、说所闻之所为。今初:

 

此现量妨害,声亦共称为,多事之自性。由其不生起,

现种种觉故。于闻无二现。为彼故说义。若舍弃此性,

现量能妨害。彼自性是义,余是遮为相,总是无事性。

彼非根行境。

 

集量论云:‘现量义、比量,信、称于自依。’(现量相违等五种相违。自教自语合为一类,名信解相违,如上已说。)现量违害容易了解,陈那论师虽未广说,然此亦有所当说者。问:何者当说?曰:说义言有所为义,以声于耳识无总别二相而显现,为令了解彼义故。声于耳识无总别二相,以声共称为遮止多事之自性。不生现总别种种耳识觉故。声是所闻,若舍此者,则为现量所妨害,以汝是现量所成故。彼声自性说这义,以是胜义成就故。其余遮止为相之总,非根现量亲所行境,以是无事自性故。

 

寅二、说所闻之所为

 

以是总诸法,成立非现故,虽舍无违害,言所闻显示。

都非诠事故,成就依彼故,由彼力害故,说闻根行境。

 

说声名所闻者,有所为义。是为显弃舍总诸法,无现量违害故。以总诸法成为非现量境故。或问:说‘声非自相’即可,何故说‘声非所闻’?曰:声于胜义,名不能说,以于胜义,一切都非所诠事故。说所闻名,有余所为,以于根现量所行境之声,说名所闻者,有所为义。为令了解成立声是所闻,是依彼耳识故,及由彼耳识之力,能违害声非所闻故。

 

子二、于何有法不遣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义。初又分二:寅一、由害当时有法即害所立,二、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今初:

 

一切立者自,乐为所立法,具彼法能害。百余法有法。

余于余有法,虽害,此何破?此虽由相知,言自有法者,

为成害有法,亦即成违害。由所依相违,依彼亦违故。

余如是相法,说是所立故,思唯妨害彼,故言自有法。

 

问:言‘现量义比量,信称不能遣’即可,何故说‘于自依’耶?曰:说于自依有所为义。一切为立者自所乐为所立之法,若违害成就彼法之有法,即违害所立。若害余法之有法,于所立无害。为了解彼义故。如所作性非由违害常虚空德,而为成立声无常之相违因,以除当时于余有法虽有违害,然于此成立声无常无何破故。若谓说‘于自依’应无所为,以害无关有法,无害于所立。由说‘随自乐为’之言,即了解此义故。答曰:如是此义,于解说所立相之言中,虽由说‘随自乐为’之言,亦能了解,然说自有法,有所为义。是为成立由违害当时之有法,亦即违害所立故。由所依相违,依彼(能依)者亦相违故。除说于自依余者,或有思:唯妨害彼聚义,方是妨害所立,以说立者所乐如是行相之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说自有法有所为义,为遮或思唯妨害聚义,乃是妨害所立故。

 

寅二、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

 

此岂非义成?实尔。然有者,唯破于有法,许成就过失。

如说虚空等,非由诸余缘,不生先无性,非顿声等因。

于此说,破云:如是虚空等,有法性无事。如是乐所立,

全无有妨害。由此即显示,二俱是所立,若妨害有法,

即破所立法,故于彼妨害。如是性有法,亦所立,非独。

 

或问:由妨害有法,即妨害所立。此岂非亦由随自乐为之言义成立耶?曰:实尔。然有立者,于破唯有法,亦许因有过。譬如佛弟子说:‘虚空等,非由余缘,不生本无自性之常实,以非顿为声等之因故。’如胜论者破云:‘非顿为声等之因,应是成立虚空非常实之相违因,以破常实,如是亦显虚空等有法之自性为无事故。’或问:如何答彼?曰:由破有事虚空,应非成立彼之相违因。由破除彼,于如是成立乐为之所立,全无违害故。此说于自依者,是显由妨害有法,即破所立法。故说害彼所立,以法与有法二者聚义即是所立故。由妨害无关单独有法,非妨害所立,立者意许,如是法所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