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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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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应断绝名言

 

除能立能破,无余声名言,彼于无无故,此得无言说。

诸有则无破,彼于无非有。此理于众生,应无所破者。

若待处时破,如其彼是有,如是不能破。如其彼是无,

如是无可破。

 

于此无事,应得无可言说,以除能立能破之外更无有余声之名言。彼诸名言复于汝(无事)无转故。由此道理于诸众生,应无所破义,以若法于诸有事,彼法则无可破。若破彼法,彼法于无亦有故。(盛宝解为:‘以此无事不可炎立破所依之理,则众生于此所知,应都无破无之义与合理名言。以于诸有事者不可无遮。故合理破无之名言不转。彼无遮之名言,不可为立破之所依,则于无事亦非有故。’义亦难懂。观颂文原意,似很简单,谓诸属有事之法则无可破,若破彼法,彼法于无事亦非有破,无事不可为破立所依故。是以正理派之理难彼自宗。)若谓观待时处,有瓶可破者(如此时处无彼时处之瓶)。破曰:彼瓶观待时处亦应无破,以观待时处,如其有者,则如是不能破。如其无者,亦如是无能破故。

 

寅三、自不相同  分三、卯一、成立声义为破立之正所依,二、破是自相,三、如何作名言之理。今初:

 

故依事无事,非依于外事,依声义此中,许一切立破。

无如彼,有法、彼等速系现。彼由声转故,许有名言依。

 

若谓破立之名言,皆应断绝,以彼若有,则不须成立,不能破除。彼法若无,则不须破除,不能成立故。(此是对事物的破立与理论的破立,未能辨其区别之诤。事物之破立,如以锤碎瓶,用泥制瓶。是毁有为破,造成为立。理论之破立,如说诸法无我,有漏皆苦。是将本无者抉择其无为破,破其执有;将本有者抉择其有为立,立其不无也。)破曰:破立之正所依,非外自相,以是彼有正理违害故。破立之正所依是声义。此中是依于声义,许一切立破。(声义即言语所诠影相,如言瓶、衣,思想上则现起瓶衣的影相,是为声义。简言之,破立是破妄执,立正义。妄执与正义,皆是分别心上的事,非外界自相事物外。)此诸破立虽无如彼胜义成就,然彼有法声与彼等破立连系显现故。声义有三种,谓有依有事、依无事,及通依二者之声义故。又彼声义,亦许为有之名言所依,以是声转性故。(各种名声,于彼声义上转故。如心上现起瓶相,则口中呼为瓶。)

 

卯二、破是自相

 

不尔,则诸义,一法立或破,一切体立破。其体无异故。

若异,则如余。与余破及立。是则立与破,不会一有法。

 

若不尔者,而谓破立之正所诊是自相者,则于诸义,如于声上成立一法如所作性,或破一法如非所作,应无常等一切体性皆得成立,常等一切皆得破除。以所作无常体无异故。若谓其因不成,实各异者。破曰:成立所作无常,与破非所作常等,应不同会合于一声,以所作无常实各异故。如余瓶与余衣,破立非共同也。

 

卯三、如何作名言之理

 

种种法所依,依一有法说,一立如依彼,诸余如舍置,

若破如彼离,其余如观待。无义者名言,如觉所显示,

真性不观察,许为依异义。无始习气生,世间义无害。

彼有果无果,彼彼异一义,犹如新增减,由彼彼迷乱,

有所连系故,虽非具彼义,能见异依者。以是故彼等,

亦不知迷乱。

 

或问:于汝自宗如何作破立之名言耶?曰:破立之正所依非是自相,以种种法之所依有法,且如依一声说,成立一所作性时,彼所作性如新依止,余无常等如且舍置。破非所作时,彼非所作,如新远离,于余所作性如新观待,如量显现故(本来如是,现似新得)。或问:分别所现,若无事者,应为正量所害。曰:从无始习气所生,世间破立分别之义,正量不能违害。于事无义之名言,如分别觉所显示之真如理,不观察其为有无事,辗转依于异义自相之合理名言,皆受许故。或问:若分别所现,若无事者,破立名言如何转耶?曰:如一瓶义,可有多种破立转,与彼不能盛水相异,与彼御寒亦异故。有彼盛水之果,无彼御寒之果故。又于声上,无常如新增长,常性如新减少,由于彼彼迷乱,虽不具足彼所取义,然能加行现见自相。虽非现见,然由依于各异自相之系属,即能如是加行故。(此说先由比量分别,了解自相之总相,渐次修习,即能证诸法真理之自相也。)彼诸分别,自虽迷乱,然自不知,以是不分现相与假立之觉故。(现相是真见到,假立是见的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