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谓彼从异因缘生,非能安立为异体。如此烟既从火生,亦从异彼之帝释顶生故。破曰:一帝释顶,应失一性,而成是火非火二性。以是能生烟及无火之多种自性故。余帝释顶,应有火性,是能生烟性故。若谓非能生烟性者,则帝释顶,彼烟如何从汝生?应不生也。如见从火自性有烟生,则见烟果时亦应了知彼火,以火与烟,因果自性互决定故。以彼烟从火生,无火不生故。
卯三、破救
如水乳变腐,如何多生一?从湿功能腐,二者是一性。
岂此异一体,或异何湿必?各住自体故,有彼自性觉,
无异故说一。如是火虽异,然由于何分,是知火所依?
由彼能生为烟,故如是了知。待知火余支,从彼而生故。
烟于彼无误,余果如是成。烟及柴变支、所依,立火故。
彼非火,非烟;彼烟此即火。
若谓应从多因共生一果,如从水乳生一腐果。曰:水乳二者是一种类,是从一湿性功能生一腐果故。若谓岂此水乳应是‘物异类一’之二种体性,以种类是一,现见各别故。若许此者,物既各异,如何是一湿性种类?曰:水乳是异物,以是各住自体之异事故。又水乳应说为一类,为彼一类自性觉之因,无差异故。如是旃檀与柏木之火,物虽各异而种类是一,由从非火相返之分,是了知为火之所依故。烟即如是了知有火,以是由彼火所生故。烟于彼火,是无错乱,以是从知火支分观待余柴之火所生故。(即从火所生故。其火又是观待余柴而生。火是烟之亲因,柴是烟之助缘,故都是了知火之支分。)如是余果,亦应如是成立于因无错乱,以从自因生故。若谓彼帝释顶上无火者,则彼上所起青气升腾,应非是烟,以彼上无火故。若谓彼所起青气升腾是烟者,则彼即是有火,以彼青气是烟故。此因决定,以于烟及柴转变支分所依之赤色炽然,安立为火故。
丑二、无一体系非能了
如观待自因,无性知不生。灭与所作性,如前已广说。
诸自性因,应知若无自所立法,则不得生。以于自所立法系属之原因,如应而系属故。如前所说坏灭与所作性之关系。(如其所应,专有名词)。
壬三、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显有返相同,故说所闻性,了知非因性,此理比一切。
解说宗法差别时,以所闻性为例喻,由汝而了知命非正因。即以此理,应比度一切许有返相之因。以显示命与所闻返相错乱相同故。
辛三、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分二:壬一、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二、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初又分二:癸一、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二、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今初:
由因能遍返,宣说义返中。不可得喻成,故不别宣说。
此复士无见,命等无返故,说因有犹豫,可见义说彼。
此即于有事,亦不许事分,能立唯遮性。由于前二因,
亦能立非故。
或问:为成立自性及果,说二因已,以何原因不说因与能遍不可得之例喻?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于解说宗法差别时,离果与自性因之外,不别说汝之例喻,亦有原因。由说可见之因果与能遍性返故,果与所遍义即返,汝之例喻即成就故。或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从何而得可见之差别耶?曰:彼因与能遍不可得,亦是显示于可见义不可得,是无之能了。以由士夫我无可见,命等无返故。以彼命因从成立活身有我之异品返,说有犹豫故。或问:一切因岂非成立唯遮,如何正因为果、自性、不可得三种决定耶?曰:一切因应非唯遮。此因与能遍不可得因,即于有事有法,亦不许有事分,是成立无遮。前之果与自性二因,正是能立,势成立非遮故(如所作性因,正成立声是无常。势成立,遮非无常,即是非遮)。
癸二、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分三:子一、许自性不可得因,二、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三、断诤。今初:
其诸可得有,由可得,非余。无知使知故,许一不得喻。
无境故于彼,则能遮有境,知说及犹豫。如非能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