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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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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成自性,别说所作者,若与果俱说,不误皆如是。

比量中已说,说因为了知,略说其差别。其相无别异。

此即以果因,说性依一分。故由勤所显,所生,同说喻。

 

或问:由说勤勇所发,即已成立自性因,除此别说所作,何为耶?曰:虽由此勤勇所发,亦成立自性因,然除此外别说所作性为自性因之喻者,有所为义。以与勤发果同时,显所作性为自性因之喻,为令不误认为一切自性因皆于同品作如是二分转故。(既于同品转,而不遍转。即奘译之一分转。)或问:因之差别,岂非于自义比量中已说?曰:因差别义于自义比量中虽已宣说,此中略说因差别者,有所为义。是为令了知于同品有遍转与一分转之差别,而宣说故。此中不说正因相之原因,以正因相与自义比量中所说,义无异故。或曰:若尔,同品一分转之自性因,亦须宣说。曰:此解说宗法差别时,未说同品一分转之自性因,无有过失。以由说勤勇所发果因,即亦说依同品一分之自性因因故。以是当知,果因与同品一分转之自性因,以一譬喻即能表示。以由勤勇所显之果因,与从勤勇所生之自性因,二因同是勤勇所发故。

 

壬三、各别说果性二因之所为

 

有生,无不生,或自体无别,彼与彼无误,为彼说此别。

相应等诸因,非有如是系,彼有错误故,说非是正因。

若是有系属,是知彼能立。决定,无不生,无定非能立。

 

问:果性二因,各别宣说,有何所为?曰:分别宣说此果性二因,有所为义。是为说明,与所立法若有能饶益即生,无则不生。或与所立法自体无别之因,彼因与彼所立法,无错乱故。或问:如是了知有何所为?曰:是为说明依于相应等之因,非是正因,以于所立法容有错乱故。(相应、和合因等,皆外道所计。)以非有‘无则不生’之系属故。若谓此因不成,亦有如是系属。破曰:如是则假立相应和合系属,应全无义。彼无则不生之系属,即能立故。凡是决定系属,即是无则不生之系属。若无决定系属,则非真能立故。(若有‘无则不生’之系属,即是真能立,不须再计相应和合等系属。若缺‘无则不生’之系属,则计相应等系属亦非真能立。故妄计彼等无义也。)

 

辛二、说差别所闻之所为  分三:壬一、破于命成返遍,二、明命与所闻相同,三、即以彼理亦破余正理派。初又分二:癸一、正破,二、破救。今初:

 

返性决定性,说是无不生。彼复无系无,是故随行住。

自体或因事,若成,返当成,故差别无返,随行亦非有。

唯依于不见,说为单有返。是故为不定。余则应能了。

 

正理派说:彼命是成立‘活身有我’有单返之正因。(即单有异品遍无相,而无同品定有相,妄计为正因。)破曰:应说彼命与我,是成就无则不生之系属。以是成立彼宗之返遍性决定性故。以彼返遍,亦是无彼系属(无则不生)则非有故。若许尔者,应亦安住随行相(因有宗必随),以许返遍故。彼差别命,既无成立彼宗之返遍,亦非有随行。以彼我之自体或其因事,若成立者,返相虽可成立,然命与我无系属故。或问:若尔,与陈那说‘命是有返相’,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以是依于唯不见异品,说为唯有返相(无随行相)故。(非说有返遍相)。又彼命是成立彼宗(活身有我)之不定因(不共不定),是唯不见异品故。若余谓返遍成者,则彼命应是能了义之正因,以既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返遍成就故。

 

癸二、破救

 

若谓由我返,则命等应返,由无命等故,遍无我。非尔。

不可由余返,而使余返故。彼性、彼生者。若我有可得,

彼得。若无知,无知,此当成。于极不现事,见不见无成。

余无见为性,由何瓶等无?其返无能知,返遍如何成?

命等由有见。若如是见我,有无当了知。由无何等因,

瓶等无所见。若身亦无彼,身亦无应理。若少同示故,

虽异亦计彼。所量故,瓶等,何不比有我?若不许量性,

是一切许因。无彼则何能,建立事无事?命及开目等,

从念欲力生。彼从境根觉,彼复互待缘,从自种类生。

此性事是依,唯随彼进返。计余则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