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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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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余境违说,故说声为余。

 

或问:彼量式引何为因耶?曰:彼量式是说声是一切之余,以说一切无常已,而于余境声说与彼相违之常故。

 

癸二、彼于声不成  分二:子一、明非一切所知为因不成,二、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今初:

 

总不舍别故,彼亦不应理。喻如有时说,桦树性非树。

一切可闻言,唯彼于一转,故非非一切。于一切差别,

无彼,彼无故。

 

若谓引非一切为因,我亦许者。破曰:为非一切所知为因,为非一切非声为因?若如初者,说声非一切所知,彼不应理,声亦报于一切中故。总一切,不舍别声故。若谓因不极成,唯声非一切之语,显声非一切故。破曰:唯声非一切之语,应非显示声非一切。言一切之可闻(即一切之言),仅破唯于一声转故。譬如有时言唯桦树非树之声,破树声唯于桦树转,非破于桦树转也。若谓声应一切所不摄,一切是无余,而汝只是一切之一分故。破曰:声外余一切差别,应皆无彼一切中摄(应皆为一切所不摄),以皆是一切之一分故。若许尔者,彼一切中应无所摄,以声及声外余一切差别,皆一切中所不摄故。

 

子二、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  分二:丑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能所知异故,有法为因事,能知不成故。其有法为自,

能立不极成。

 

若如第二(非一切非声为因),彼有法声为自常之能立不成,以有法为因事,于能知宗法性不极成故。凡是宗法,则所知能知异故。(非一切非声,即是声。如以非一切非声为因,即是以声为因。声是此量式中之有法,又以声为因,故不成也。)

 

丑二、断诤

 

一切事无‘法、有法’差别故,一切过相同。否,遮有别故。

若观察胜义,如是不成故。于诸世俗事,破自性他性。

此安住所比、能比义名言,于识成各异,是依此施设。

如本性各异,于彼究竟识,现法有法异。是名言所依。

此名言所立,异觉无系属,有法作能立,故显示不成。

别总法异故,因与有因性。喻如勤发故,勤发声无常。

虽是宗支分,无害故有法,非不成各异。喻此有角体,

有角故非马。又知已退故,所立时非支。法异故,差别。

为宗义非理。

 

外曰:一切自性因,亦应同有彼事因无异之过,以声、所作、无常、一切事,都无‘法与有法’之区别故。破曰:所作性非同有与声无异之过(因与有法无异之过),以与声有所遮各异之差别故(声遮非所闻,所作遮非所作)。世俗事声、所作、无常各异诸分,破一实自性与实他性,以观察胜义,如是实性不成就故。外难:若声、所作、无常、无异实者,则能比所比之名言不应道理。答曰:应理,以此能比所比义安住之名言,是依分别识所成立之异而施设故。于异于非自之体性、如实之自相究竟识,现为法与有法各异,彼即能比所比名言随转之所依故。即彼有法声作声常之能立,故说宗法不成。以此声与声,于法与有法名言所安立之觉中,现为异相无系属故(现为一故,不现为异)。或问:若尔有为,应非成立有为瓶无常之宗法,以与有为无异故。若许尔者,应非成立彼宗之正因也。答曰:有为成立有为瓶无常之因,与有因各异(有为是因,有为之瓶是有因)。以与有为瓶遮法各异故。以彼是别,汝是彼之总故。喻如说勤发之声无常,勤勇所发性故。若谓勤勇所发应非成立勤发声无常之宗法,以勤发声之能别法故。破曰:勤勇所发虽是成立勤发声无常宗之支分(是有法声之简别法),然汝与有法勤发声之各异应非不成,虽是彼宗之支分,然于成立彼宗之所立无妨害故。喻如说‘此有角体非是马,是有角故’。又可说:勤勇所发性于勤发声无常为所立时,已非勤发声之能表支分,以于彼时已表彼讫,表用已退故。若谓以所闻性成立声常,事因(事即所依有法)亦应无异也。破曰:差别所闻性说是成立声常宗义之一分,为以有法为因而不成者,不应道理。以彼与声遮法各异故。(所闻性是遮非耳识所取义,声是遮非响义。故观所遮法各异。)(又勤勇所发性,虽是勤发声之能别法,然非彼量式之所立,非彼量式之有法。故无事因不异之过。)

 

戊二、亲所诠为因  分二:己一、标,二、释。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