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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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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断诤

 

若如是有害,非顿声等因,乐等非由余,能生非,如前。

若此因决定,即成相违者。渐作与无常,无所相违故。

异品返有疑,许此有余别。

 

若谓由妨害当时之有法,即妨害所立。若如是者,佛弟子对数论师所说妨难,此中有害,谓说乐等非由余缘不生不能生之常实,非顿为声等之因故。如前胜论者攻难也。答曰:若此论式中,决定无遮为因者,则成相违因。然以渐次作义为因。渐次作义,非成立乐等无常之相违因,以汝与无常性相违故。或问:彼列举之因为何等?曰:非顿为声等之因,许此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差别,以于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丑三、结义

 

由自所乐法,是为所立故。彼所依是害。显非唯有法,

或于余所依。由自声显示,害余法,非害。如是自有法,

亦说余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显若妨害当时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若妨害单独有法,或余法之所依,则非妨害所立。何以故?以立者自所乐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二、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今初:

 

一切能立过,皆妨害于宗。虽尔唯与宗,相属是宗法。

待后支诸过,说唯彼系属。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过。

 

或问:何缘不说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等宗过?能别不极成如对数论者说声无常。所别不极成如对佛弟子说我遍一切。俱不极成如说我是和合因。此等皆是宗过,以于成立宗能违害故。破曰:若尔,一切能立之过失,皆应是宗过,以于成立宗皆能违害故。虽则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极成应非宗过,以唯与宗相属之过失,方是宗过。其观待因喻后支之过失,说是因喻相属之过失故。

 

辛二、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分三:壬一、以法自性相违表示,二、广释法差别相违,三、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今初:

 

此显所立支,有法法差别,及有法自性,诸有妨害者。

 

或问:集量论中对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广释现量等妨害之理,对于妨害法差别、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理量等妨害之理,何缘不广说?曰:集量论对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广释妨害之理,此即显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别、法差别、有法自性之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乐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集量论中广说法自相相违过,即显示法差别相违等余三过,亦可例知,故不广说。释量论则对法差别相违过广说,对余有法自相、差别相违二过,亦例知,不广说)。

 

壬一、广释法差别相违  分二:癸一、明宗,二、显害。今初:

 

为显彼义故,略说喻方隅。相应义实相,依见有余,非。

不见非有别,立宗则无为。不见,见无果。欲成立有支。

立余无差别,是立已极成。

 

对于胜论妨害法差别似宗之喻,略说妨害之方隅,有所为义。为显对胜论派违害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宗,违害之理故。问:若尔,违害法差别之宗是何等耶?曰:如胜论说,由于微尘互相成就所造成义,以实为相,三法差别((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堕作用,(三)为和合之因缘)。依于现量所见之有支,离支实有,是所立宗。以立非现量所见,非三法差别之有支,离支实有之宗无所须故。以见不现见之极微无障碍等果,为成立障碍等故,欲成立有支故。及若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离支实有,是成立已极成故。

 

癸二、显害  分二:子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若此重、下堕,天平应低下。故无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无见故,非见。故无则不生,余差别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