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夫相分者,为吾人认识场合之对象,即此认识识上所现
之影像 (即相分) 是也。 (如第一上之世亲变论所列) 至于
同时认识主观之作用,则为见分。是相见二分,俱为认识识
之作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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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认识作用之体,即称为自体分。相见二分能统一,能转
变,而此自体,分别以能量之见分证明。 (于此意味为自体
分) 又见分从事于能量量果之职务,而更在内证明此自证分
者,则为第四之证自证分。又证明此第四之证自证分者,转
为第三之自证分也。
关于此后二分之原则,似属复杂而无用。然以此识变论
为原则,以心变现影像为前提之宗义之心理内容,则非如是
不可,于此固有三大理由存在。而今与安慧共通之一大理由
者,谓如识变论所云,凡认识作用之成立,其主观中必带有
客观作用。若相见二分,非同一之自体所变现,此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