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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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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若由闻说,能知义何分?不知。为彼义,作名则无义。

声诠义何分?当诠彼遣余。彼相于义无,说彼岂义依?

随行声随行,义果。由见习,所变无随行。由觉无异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余故。何为其声义?说即彼无违。

识由声所变,彼等所现遮,此随义分行。如是闻遣余。

 

外曰:由从非树返,即是树,故树声唯诠树事。曰:从诸树声所起之分别识,如遮非树,所现余树影像,彼亦非义体性之树(分别心所现之影像,非真实树),是由错乱习气所起之现相故。自部有说: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言树声所诠。曰:言树之闻(名),能了知树义何分?应不能知。以诠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故。若谓不了知者,则为了知树故设立名称,应全无义。外问:若尔,树声诠树何分?曰:诠说遣余,是能了树之遣余故。缘树分别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树义之所依?应非所依。以树义中无彼相故。若谓其因不成,随各别树行之树声、所诠义果为缘树分别之所取相,彼相是随各别树行者。曰:由见树惯习所变现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不随各别树转者,以与缘树分别觉安危无异故(同安危即是一体)。外问:若尔,树声之义为何耶?曰:说即彼树之遣余,是彼声义,并无相违。依彼树声缘树分别所现相,增益为彼树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树故。 由言树之声所变起诸分别识,彼诸识所现从非树遮返(即遣余),即诸别树之总。以于别树义分皆随行故。言树之闻(名),是树遣余之能诠,以是能了树之遣余故。

 

辰二、立自宗

 

故于立名时,亦见自为果,与说义属故,遣余与声属。

待不见于余,待有见彼故。遣余与声属,彼于事不可。

 

言树之声与树之遣余相属,在立名时,亦以见树自体为果,与前所说义之遣余相属故。彼言树之声,是与遣余相属,而不可于常事总转,以待除树外不见向余转,及待见向彼树转故。

 

癸三、结义

 

故无类等具,于义及彼等,非闻相系属,遮余合声故。

 

非有与彼常事类等相应之义,以无常事种类故。(若有常事之种类,方可说与它相应义。彼常事类且非有,如何可说有与彼相应之实物耶?外计种类、功德、事业等是所相应的支分,实物是能相应的有支分。如胜论派义。)又非于常事种类相应之义(即实)及彼常事种类等,以根识将闻名相系属,以彼等非有故。彼等虽非有,然可结合树声。是于遮余非树之遣余上,结合树声故。(这段总说没有外道所计常法种类等,故亦不是于彼等上设立名声。而一切名声,只是与遣余相系属,于遣余上立名。)

 

壬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分五:癸一、以前后执空破,二、以分别余而见破,三、以应无能受破,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今初:

 

以念名为因,所见合杂性,执前后所空,眼识彼如何?

 

眼识如何是以念名为因,将后见之义与先见之名二者合一为体性之分别耶?应非是彼,以由前后执空故(根识不执前名后义为一法,故非合名分别)。

 

癸二、以分别余而见破

 

心向余转者,眼见众色时,不明执彼名,无彼生分别。

于何定立声,于彼生分别,根生随欲转,应不见外境。

 

其分别心向余境(如声)转者,眼见诸色时,其根识亦无由名所生之分别,以不明了缘彼名故。又解此句为明了见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缘色时,不缘色名,故非合名分别)。若计根识是合名分别者,则诸根识应以声义为所现境,以是合名分别故。以于何境决定安立名声,即缘彼境生合名分别故。若许尔者,则根识应随欲转,而不见外色义也。然根识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随欲而起。

 

癸三、以应无能受破

 

于色谓见色,彼觉如何见?亦有彼领受,如何无分别?

若彼自领受,无顿二分别。彼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

于过去成念,无受彼如何?觉自觉他觉,决断体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