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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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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渐次取已,觉合为种种,一不缘多故。故一有多义。

由知一义时,亦见余义故。亦成无分别。

 

若谓彼种种法是一无分有支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支统一体),破曰:较彼孔雀翎花不能顿现,此说种种是无分一,尤为稀有,不应道理。若是种种,则非无分一之自性故。如摩尼众多色。若谓彼不相同,以摩尼色觉能区别,孔雀翎之花色不能区别故者。破曰:孔雀翎花色觉应能区别,以分为青黄等色,汝与花布等亦相同故。若谓孔雀翊之花色中唯支分色见能如是区分,非有支之色者。破曰:此不应理,以舍离青等支分外,而见余杂花等色,甚为希奇,不应理故。又花布与孔雀翎等杂色,诸觉对彼二色,一者以次第多义,一者以次第一义而缘。应非如是。以时间速疾,及义之行相皆同了知为种种故。外问:彼孔雀翎之杂色,如何是种种耶?曰:孔雀翎之杂色诸义,是种种体性,由不错乱诸觉缘为种种体性故。若谓此因不遍(不决定),以不错乱觉缘为种种,非安立为种种物之因故者。破曰:此物体各异之建立,应非任何所能成立也。若谓由有一有支物体,故现为种种,非由是种种而现为种种者。破曰:绘画之杂色等,应不于觉现为种种,以无有支物体故。此因为他所许,以计异类诸尘非实物所造故。若谓是绘画杂色之相应,于觉现为种种者。(外谓非绘画之杂色于心现为种种,是彼之相应,即由和合力使诸尘相应,计相应是实法。)破曰;彼绘画之相应,应非于眼识现为种种,以无色故(外人许相应非色法)。若谓由与实和合之原因,假立为种种者。破曰:应非由与实和合之原因,依此假立为种种。以非被和合之青黄等一一实物,和合于种种故。绘画之杂色亦非由根识渐次取已,再由分别觉合杂为种种,以由一觉不能缘多义故,因是他所许。此即成立一觉能缘多义,以缘杂色根识已成立故。缘杂色根识已成立为无分别,以了知一青色时,亦能明见余黄色故。

 

辰三、断诤  分三:巳一、诤,二、答,三、释。今初:

 

现种种诸义,若一性非理,且彼独一觉,如何现种种?

 

外曰:若现为种种之诸义,无分一性不应理者,且觉所现之杂色行相,如何现为种种耶?应不显现。以唯一为谛实故。

 

巳二、答  分二:午一、许无实行相者答,二、许有实行相者答。初又分二:未一、成立无实,二、断诤。初又分二:申一、以离一异成立,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三、略明空性之理。今初:

 

如如思惟义,如是如是离,诸智者所说,是由事力来。

一种种何过?彼觉亦不成。若诸义体尔,于彼我何为?

 

杂色义之行相,如现无实,如如思惟其实有义,如是如是,如所显现离其实有一异,此诸智者所说,是从事力而来故(即由事力比量所成立)。问:于一觉中所现为种种行相,‘如现实有’有何过失?曰:彼中亦有不成一觉体之过失。若谓杂色诸义之行相,是‘如现实有’有之体性,是此所许,以现为实有故。破曰:若如现实有,则我破彼复何所为?全无意义。现为实有,应不成为实有,以现为实有之觉是错乱识故。

 

申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故于义与识,现粗色非有。破彼体一故,体多亦非有。

决断是内心,似安住于外,此是所余分。无异者诸识,

现异是染性。彼中由一无,二者俱失坏。是故彼二空,

亦是彼实性。

 

根识所现粗色,其体性如现无实体,以如所现,于义与识皆非有故。破粗色义一故,于多外尘亦非有故。外曰:于义虽无,然于识‘如现实有’。破曰:此不应理,以决断为内识者是能取相,离彼余分如外而住,是错乱相故。其原因谓诸根识,能取所取现为各异,是染坏性,以是于无异物体现为有异物之识故。外曰:所取虽无异体,能取则有异体。破曰:此不应理。其二取中由一所取无余异体,则异体二取俱失坏故。是故彼二空真实性,亦即是彼能取之实性,以二取异体空故。

 

申三、略明空性之理

 

此诸事异住,是依于彼异。彼既是染性,彼等亦当染。

离能所取相,其余相非有。由其相空故,说为无自性。

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者,彼亦非实性。彼等皆离相。

 

现二取为异体之识,是染坏性者,则彼二取异体亦是染坏,以此诸事各异而住,是依取觉现各异故。经说诸事无遍计自性,以相实空故(即诸相非实有而空,名相无性)。以离二取相外,余相非有,能取所取异体空故。又诸蕴等亦离谛实相,以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所表相者,亦皆非真实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