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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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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了过去义,离喻,因非有,由何成?于彼,非现、非有因。

若谓现彼体,由彼无间觉,如色等缘者,不缘彼前觉。

如有自境识,领受无分别,不能名。如是,余亦无分别。

 

外人许根识有分别,而不许二分别同时生。则于色,谓见色时,其念曰‘此是缘彼色之觉’。如何可见?应不能忆念,以无领受故。(必先领受后方忆念。既对彼缘色觉未有领受,如何能念耶?若谓有领受者,下广观察破。)然彼缘色之觉,应有能领受,以有彼念故。(意谓应有自证分,否则有下说过失。)若许有领受者,其能领受缘色之觉者,如何是无分别?应非无分别,以是觉故。(因彼计一切觉皆是分别,故成难。)复次,试问:缘色之觉由谁领受?若谓彼觉自领受者,彼缘色觉应非自己领受,不见有二分别同时生故。若谓由同时识领受者,彼不应由彼领受,不见同时有分别。彼理亦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之违害故。若谓由后起之识领受者,后起之识应非缘色识之能领受,以于彼缘色识成为缘过去之念故(后识缘前识,后识即成追念)。又彼前识如何有念?应无念,无领受故。如天授之觉,缘自身之觉,及决断他人之觉。此二能缘觉应成一体。以彼二能缘觉皆以不现见之理而缘故。又了知过去义之识,由何量决定?应不成立,以汝非由现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于成立汝既离诸同喻,极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无正因及同喻,则不成其比量)。见过去义之识,若有能知者,即属自证分,以同时异时之现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若谓如现彼色体性无间之觉,能缘色等,如是彼缘色觉,亦为彼无间觉所缘也(即前念心为他念心缘)。破曰:若尔,缘多义之后所起之觉,于彼前觉应不能缘,以汝与彼中间为余时所隔故。若谓缘自色境识,其能领受之觉是无分别,以于自境不能设立名故。破曰:如是其余根识亦应是无分别,以于自境不能设立名故。

 

癸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诠总为性声,分别亦一义。若无无分别,差别由何知?

若有无分别,与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异由因异。

 

若谓一切识皆有分别者,则差别自相法复由何识作为所取境而了知耶?应不能知。以无有无分别识故。此因决定,以分别心缘境之理与诠总为性之声,同一义故(分别心与能诠声皆唯缘总相,不能以自相法为所取境)。若谓无过,亦有无分别之根识者。破曰:一切根识应如彼前识是无分别,以与彼同以三缘为因故。此因决定,以果体性各异,是由异因生故。

 

癸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不观待外义,由念名结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觉。

若色待念名,于根觉有能,非无所待者。如因,于念性,

彼彼系生故。念,根识、或非;余时亦应生;有时散乱故。

若渐为二因,无异故,即前。若根觉余因,于彼念无义。

如为成假名,许忆念名者,缘别无假名,彼念有何义?

若缘唯总者,不可待差别。故依眼及色,而生于眼识。

 

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合名分别不观待外义,是从忆念名而生,如是眼觉则不观待名,是由所取义事功能而生故。若谓此因不成,谓色要观待忆念名,乃于根觉有饶益功能,非不观待者。破曰:彼色应亲饶益彼念,以于彼念名相系属故,要观待彼念汝方能生根识故。譬如从因生缘因心,从彼心方生有因比量。若许尔者,根觉应亲从念生,或应非亲从色生,以从色生念名,汝亲从念名失故。若许尔者,则诸根识除自三缘完聚外,余时亦应生起,以彼时亦容有念名故。又于自三缘完聚亦应有时不生;以彼有时意散乱不念名故。外曰:言‘念根识或非’。(根识应从念生,或非从色生。又解此句为应从念生根识,或非从念生,以从自三缘生故),遍相不定。以彼色渐次为念与根识二者之因故。破曰:为念与根识因之二色,为一为异?若是一者,彼二者中即彼前色(为念因之色)应生根识,以既能生根识,前后二色无异故。若谓根识因之色是余色者(非即念因之色),是则彼念因之色于根识生有何用义?应无意义。生根识者是余色故。又如为成立根识是假立之分别,而许念名为根识之因,而根识缘差别自相法无有假名。或解:根识是缘无假名之差别自相,故于根识之生,念有何义?实无意义也。若谓根识缘唯总者(即单独之总),则不可观待差别自相为所取义而生根识。又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依眼及色等而亲生故(非待念名而生也。)

 

庚二、现量之差别  分四:辛一、根现量,二、意现量、三、自证现量,四、瑜伽现量。初又分二:壬一、于根识之名义断诤,二、于难分别断诤。今初:

 

若生起现识,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说?

由见能了知,决定立名言,根名言有彼,所立是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