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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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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成立证他

 

故乐等自身,所投义相现,领受故。世设。非亲受外义。

此等了自体,唯从义生耳。彼等义体相,成自体,彼受。

故说领受义,即所缘,彼现。

 

又如乐等,世间亦可设立为领受义,以投于自身之义相显现,及由能取相(即自证分),领受彼行相故)此谓见分现义境行相,自证分缘见分行相)。义即是所缘,以义行相于行现故。

 

癸二、断数论之诤  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有者说乐等,住外及无心,是所取。

 

数论有说:乐等安住于外,无心,是所取。(此派计乐等是属五微量,又计是觉或名大。)

 

子二、答  分二:丑一、破是外,二、立是心。今初:

 

彼亦,顿缘二,非理。青等性乐等,一故顿缘者,现异相之心,

所取何非异?外境无差别,由修习差别,则不应于觉,

生欢戚差别。若觉是乐等,体性无违者,如何知外境,

是乐等体性?若谓种类异,非能所取者,则士夫应非。

一切能取者,则受者失坏。此亦除因果。应非是因果,

无能所取故。若有,余亦尔。

 

彼数论派说:现青根识,顿缘青等及乐等。亦不应理。以色处为所取义,性决定故。若谓青等之自性与乐等是一故,能顿缘者。破曰:青等与彼乐等,如何不异?理应各异。以现为异之不错乱心取为异故。又彼乐等,由修习差别,应不于觉起欢喜与忧戚之差别,以彼外义无差别故。若谓觉亦是乐等之体性,故由修习发生差别,无相违者。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乐等之体性?应不能知。以由修觉之乐等成差别故。若谓色与乐等,应非能取所取,种类异故者,破曰:则汝神我应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与乐等种类异故。若许非能取者,则说彼为受者应当失坏。以此道理,亦除色与乐等为因果。如云:色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当进破云:汝之神我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又上说‘色与乐等应非因果’(外计觉与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为因果(外计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又无余能立故。若谓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破曰,则汝神我与色等余法,亦应成为因果,是能取所取故。许则违其自宗。

 

丑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故彼是内性;所受故是心。领受何自性?彼非彼领受。

 

又彼乐等,是内性及是心体性,是能取相之所领受故。彼领受知者(外计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乐等之能领受者,以非乐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谓了住觉者。除现念行相。领受,何用觉?

依于彼彼义,领受乐苦等,见有一受起,中间不见余。

如火与铁丸,合杂无分者。如是一切事,异不异失坏。

受无异是一,非尔则成异。若此非能立,异能立不成。

苦白等现异。非异,而觉受。现无异异者,异无异何依?

一时为明障,然于心相续,见其有异故,异建立得成。

 

若谓非乐等自性之领受(取神我),了知安住于觉之行相者。破曰:除现知与忆念行相之领受外(根识现见境,分别心则忆念境),于根境之间何有觉或大(数论计觉是物质)?定不应有。以现见依彼彼义,有一领受苦乐等生,不见根境中间有余觉或大故(数论计神我受用苦乐等境界,是通过觉在中间现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见彼境也)。若谓觉与领受虽体各异,然如热铁丸与火,是合杂而不能分辨者。破曰:若尔,则一切义,异与不异之建立,应皆失坏。以觉与领受虽是异体,而于不错乱觉现为不可分辨故。此因法定,以领受无异,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现为异者即成立为异。若现为一而非一之能立,即异之能立亦不能成故。又异与不异应全无所依之量,以苦与白等现为有异而非异,觉与领受现为无异,而是异物故。若谓如五遍行虽不见异,而实是异。觉与领受,亦如是者。破曰:义喻不同。以于一时由受相明显,障蔽诸余法,然于心差别相续,五遍行各异可见故。各异建立即得成立。觉与领受终不见有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