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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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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义因于意觉,非有成立故。

 

意觉分别,非有由所取义为因而能成立,以所取义不成立故(意觉未有之前,亦无所取义)。

 

辛三、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汝觉由余觉,如何能明显?非明,体同故,由何能所显?

境如何是显?于明,体转故。彼明彼体性,是自极明显。

如是觉许觉,即成觉自证。非尔,境与觉,亦俱法相同。

故我觉自己,由明体极显。余于彼体转,明显而极显。

虽相同,不许,由彼显余觉,以自极显故。彼义体极显,

喻如二灯烛。如灯与瓶等,依彼而广作,能所显名言。

 

试问:汝之前觉如何由余后觉明显?若谓后觉能显前觉,以与彼生相同故。破曰:后觉与前觉由何是能显所显?应非能所。以与彼非明显体性相同故。若谓青境如何是明显?自不明故者。答曰:青境可说为明,以于能明根识转留行相体性故。彼能显根识,是自明显,以现起青色行相即彼体性故。如是者许后觉现起前觉行相者,则彼后觉即成自证,以现前觉行相故。若非如是自显者,则彼后觉应非显前觉,以境与汝俱非明显,法相同故。于我宗中,彼觉不须余觉所显,自是明显体性即极明显。余境则由于彼转留行相体性而明显,是明显性故。前后觉虽相同,然不许由后觉而明显余前觉,以是自体极明显故。喻如二灯烛,非能照所照。然能显义,以现起彼义之行相体性,极明显故。前后二觉应随一非明,以是能明所明故。喻如灯是能照,瓶是所照,依此可广作能显所显体性之名言也。由何而生忆念此见境之时,彼亦决定见余彼现义之识?以非唯由根境,便决定谓见义故。(忆念所见境时,亦必忆念彼现境识,要俱忆境识方能决定为见境故。)

 

辛四、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念亦成证我。

 

不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证我(即自证)。如何成立?曰:现义之识,有能领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领受即感受。)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诤,二、答。今初:

 

若由余识证。

 

若谓彼现义识由余识证。有能领受,是成已成。

 

癸二、答  分二:子一、应无缘长音等,二、识应不向境转。初又分二:丑一、标,二、释。今初:

 

缘长等不成,以无久住故。

 

耳识应不能缘长音字等,以一一耳识不能缘,众多亦不能缘故。初因成立,以一一耳识不久住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一耳识缘,二、破多耳识缘,今初:

 

若住无次第,于觉顿现故。字无次不长。无互相杂乱,

字分具次第,如何生无次?若先住至后,后声应增广。

缘无次第故,后无具次觉。后境无住故,觉非自安住。

自住,后亦彼,不灭无别故。字无次顿生,亦有此过失。

一次功生故,功后后无义。诸字后显者,此过亦随住。

 

若谓因不成立安住者。破曰: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应顿现长音字诸分,以现彼分而无次第故。又彼觉应不能缘长音字,以无次第故。具足次第长音字分,如何能生无次第之耳识?应不能生。以是前后互不相杂之多分故。若谓前分住至后边生耳识者。破曰:是则至后时,声音应增长广大也。其听闻长音字末后分之觉,亦不能次第缘长音字诸分,以非渐次而是顿缘字诸分故。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闻字初分之后,应自不住。以于彼后,汝之境不安住故。若谓自安住者,破曰:彼觉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若字无次第顿时生已长时住者,则彼长音字,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亦有此过失。又生汝之后后功力,应皆无义,以用一次功力即圆满生故。若计诸字已完成后,由缘显者。破曰:则后能显亦应无义,以初功力已显讫故。此过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