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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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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显义是因,彼岂非是识?此除所显义。若显非领受,

所显不定故。

 

若许显义是因者,破曰:彼显义之觉,于自身成立觉之前,应非成立,岂非是识?即是识故。以此觉非是因之理,亦除遣觉所显义为因,以若非能显觉所领受,则彼觉所显不决定故。

 

寅三、义法非因

 

若许显即是,义之差别者。其无生灭义,全无少差别。

许彼,识别别,应刹那坏灭。彼为知未知?若已知为因,

尚未决断知,由何言彼知?未决断所知,如何知能了?

所见非已见,则他应已见,全无有所见,于他所见中,

有彼差别故,应了达自觉。故不待自法,从单独义法,

非能比度觉。

 

若许明显即义之某差别法者,破曰:外义应全无先不明显后乃明显之差别,以无生灭故。纵计有彼生灭,则彼外义应刹那坏灭,以各别引生自果识故。又彼义之差别,为以觉已知或未知者为因耶?若以觉已知为因者,则言彼觉已知由何量成?应不成立。以无量决断是知故。若许尔者,则彼觉所了知之显义,如何是自身中觉之能了?应非能了,以量未决断故。若谓非觉已见,而是所见义之差别,即彼为因者。破曰:余见声之盲人,亦应了知自身之眼觉,以眼都无所见,以有余耳识所见之差别显义故。(‘所见非已见’等六句,是说若以余人或余识所见,便能证知自身有觉者,则耳识闻声,亦应眼识能见色。或由他人见色,亦应自能见色。是大过失。)(盛宝解此颂分为四层义:一、外云:所见显义,于自身觉未成立之前,非自量所见之显义,是成立觉之因;二、破曰:他人所见之显义,应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以明显义之差别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而彼于所立未成之前,量未见故;三、外曰:除人所见义,自全无所见,故非是因;四、破曰:由余人所见显义之因,应能了知自身之觉,以因之差别显义,于他人所见显义中亦有故。)又若不观待觉之自法,单从义法,不能比度觉,若以觉已知之义法为因者,则宗法不成。若以觉未知之义法为因者,则遍相错乱故。(盛宝则云:彼若量已成者,则自身之觉已成讫;若未成者,不能为因故。)

 

寅四、觉法非因

 

觉因是现量,自法离自觉,更有何余事?彼从同因生,

由何与觉异?余生,彼错乱。

 

若谓以觉自法如乐是因者,破曰:所有觉自法如安乐,应是现量所成,以是成立自身有觉之因故。应不许彼,以离自觉,非有余体故。若谓此因不成,是异物者。破曰:由何离自觉而是异物?应非异物,以与彼是从同因生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从余因聚生者。破曰:彼与觉之系属应错乱,以自觉是不现事,而与觉是从余因聚生故。

 

寅五、果因非有

 

色等五种境,诸根及能缘,除此非能表,彼之所余果。

其中二起根,五义见色生,离于有余生,一亦无可知。

如是若无知,言因乃乱说。纵有因不见,与彼共系属,

如何能了达?故诸因非是,不见之能显。若说较彼因,

先已成立者,彼复须余喻,所立,故无穷。故由觉成义,

非由义成彼。彼未成,则义,无自成立故。现觉及从彼,

见言及动等,不能比他心,不见属我故。

 

若谓有成立自身根觉之果因者(即以果法作为成立宗法之因,初品已广说),破曰:彼应非有,以除色等五境、眼等五根、眼识五能缘识之外,全无余法能表彼根觉之果者(其实根境等,亦非根觉之果,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觉)。彼等亦非成立根觉之果因故。彼中根与觉二法,超出极现量之境。其五义中,除见色极识能饶益外,余皆离生,无一可了知故。(此文很难解。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识,不生余识。余识亦不从余境生,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觉。尚待研究。)如是若言根等,是成立自身根觉之因者,实乃乱说,以无气‘量’了知故。若谓有言说等为因者,破曰:言说等如何能了知根觉?应不能知,以不见有与彼根觉共系属故。此因决定,以诸因者非不见系属之能显故。若谓先由彼因,于除人身成立彼觉,以为同喻者,破曰:成立自身有觉之同喻,应成无穷,以余人之觉是成立有觉之同喻,而成余人之觉,复须余喻所成立故。复次,是由觉成立义,应非由义而成立彼觉,以彼觉未成立,其义不能自成立故。又言说及身转动等,要以现量成立觉,次见从彼觉发生言说转动等,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以不见于我身与觉之系属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