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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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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说彼明显。其余俱生义。非益,不作相。识非以自相,

而辨其行相,如何能明显?

 

诸识及声,并灯等,由何于根识无行相而明显?应不能显。以于彼时(根识生时),已坏灭故。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以是缘自现识及余念识之能生因故。若谓彼声作同时耳识之所取义者,破曰:缘声耳识应能显一切义,以将非作饶益之余声,显为所取义故。若谓由与彼声从一聚因生,故决定为所取义者。破曰:缘声耳识,由与声从一聚因生,故分别为所取义者,此亦不应理。若如是者,则同时之耳根亦应成为所取义故。然由彼声所作之耳识,当自之时虽已无彼声,然说显彼声,以具彼声义行相而现故。与耳识俱生之余义声,不于耳识印留行相,以于耳声非饶益故。若许尔者,则与耳识俱生之余声,如何显为耳识之所取义?应非所取义,以于耳识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

 

癸二、破常住无相缘

 

金刚、石等义,坚,不待他故,一切众生识,应自然顿生。

俱有饶益故,此彼渐生者,说余别刹那,此过如前说。

 

若谓诸无常法,虽无相不缘,然常金刚等法是无相缘。破曰:汝许为坚固之金刚及石块等义,应自然顿生一切众生之识,以不待余缘,能生缘自之识故。若谓由俱有缘作饶益故,缘此金刚等之有境,渐次生者。破曰:是则应说,金刚、石等前后刹那各异,以缘自识次第生故。若许尔者,则此中亦有如前已说‘缘自之识,应无相则不现,以于彼时已坏灭故’之过失。

 

辛三、复以经理成立

 

彼由自领受,都无可辩诤。彼义性不成,由正念成立。

自行境无别,无各异领受,谓此是如此,或非是如此,

应无此别异。唯由领受许,非能辨各异。无明显各异,

无辨觉,如孪。

 

现义之识,对婆沙师不须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以自领受于彼义理全无所诤故。现义之识,其义相之自性不成就,彼亦无不成之过失。以由正念能成立故。又现义识,谓如是了知色,非如是了知声,,应无此差异,以无领受义差异故。以未现起自所行境行相差异而分辨故。仅由感觉,不能分辨了达义之任何差异,以无明显能分辨差异者,则无能辨差异之觉故。喻如孪生等,则易误为一人。

 

庚二、成立自证  分四:辛一、由成二相即成自证,二、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三、由破他领受而成立,四、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初又分二:壬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由成立二相,亦多成自证。以现自体相,即成领受故。

由彼事之觉,识灭如何受?彼不受自体,无余遮领受。

具现义之识,彼向外显现。能缘觉之觉,常内向我故。

所有现境者,彼得非受彼。

 

由能成立识有二相,即亦多分成立自证。(多分,盛宝解为‘附带’成立之意。)以现起自体之行相,尔时即成立,由能取相(即自证)领受彼行相故。若谓是由后识顿受者,破曰:如何由有前觉事行相之后觉领受前觉?应不领受,以于尔时前觉已灭故。又彼后识,应无余遮领受前识,以不领受自体故。以现任何境行相之彼后识,亦应得非领受彼前识,以彼具现义之识(即缘境相之识)是向外显现,其觉之能缘觉,是常向内我故。

 

壬二、破救

 

若谓由相同,何有余领受?一切相同者,应得互领受。

若觉同领受,彼非同领受。彼自领受彼,彼非有同因。

所作业建立,此世间为因。自体性领受,由增益错乱,

说领受青等。非领受余体。觉是青等事,为何外义量?

觉非青等事,如何领受义?若时领受体,非有相同因,

此由自成立,何用以义成?若一切体同,识即应非识。

若一分相同,一切受一切。如青等体故,许领受青等。

如是受体故,彼亦应领受。曾领受领受,非如义决定,

故无过失者,义亦常无彼。若有有性因,领受何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