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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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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缘、修别,而别异转者,苦乐欲等别,现成彼即觉。

彼知除彼外,不知余少异。

 

对诸说觉非自了之宗,所说应不见一切义之理,对诸说觉非由现量成立者,此亦答   覆。以自觉若是不现事,则不能各别说义与识故。彼由现量成立之苦乐欲不欲等差别,即是觉性,以由所依根、所缘境及修习作意等差别,有适悦逼恼等差异转故。此苦乐等即成立自证,以有能领受,而彼领受汝之识,离汝之外,不知有余少许异体物故。

 

子二、破救

 

若由余了者,彼亦余所行。若彼生彼现,觉所了,非余。

于余能缘者,亦定有此二。若非从彼生,亦非彼现者,

彼觉应无境。若不取彼者,亦不缘诸总,彼非少许事,

此于前已说。故彼现义者,离彼觉非余,现及自了成。

若谓虽缘彼,而非现量者,义同,由何异?若由具不见,

及一义等故,领受决定者,余毕竟不缘。领受别已除。

诸瑜伽现量,领受他乐等,由领受相同,彼如彼逼恼。

若时自现为,苦自体,则恼。非是缘彼识,尔时无彼过。

以是一切识,缘、领受各异。同义是为缘,自显是领受。

 

若谓其因不成,其苦乐等是由后起识所领受,以余后起识所了知故。破曰:若尔,彼苦乐等亦应是余人之觉所行所领受,以彼了知故。若谓彼乐所生及现彼乐之觉方能了知,非余觉所了者,破曰:能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应了知自身之乐,以汝亦决定有从自身之安乐所生及现安乐之二事故。若谓此因不成,余人之识非从自身之安乐所生,亦非现为彼乐者。破曰: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应成无境者,以彼不取自身之安乐故。若谓以安乐之总为所取义者,破曰:彼识应亦不缘安乐之总为所取义。前已说‘彼总无少许实事’故。如是之觉,应是现量所成,及成立自证,以汝所现义,彼非离自体而为余体之觉故。(意为彼觉所现义,即是彼觉,非是余物。)若谓余人之觉,虽能缘自身之乐,然非现量,故非能倾受,破曰:缘自身安乐之自他二觉,由何于自身安乐有是否现量之差异?应无差异,以同以彼乐为所取义故。若谓自身之乐,决定为自觉所领受,以彼具有应领受不见之业(即现在不能见,而必受报之宿业),及为与我一义而和合(似是胜论义),等摄是自在所欢喜故(自在派义)。他觉则不领受,因由相反故(谓不具彼业等)。破曰:若尔,则他人之觉应毕竟不能缘,以彼缘虑不具不见之业故。又彼乐等,由自他觉,有领受不领受之差别,不应道理,彼已破除故。又诸许瑜伽现量能做受他人安乐等之宗中,彼诸圣者如有苦者,应亦被痛苦逼恼,以与彼领受痛苦相同故。若谓由无不悦意境与根集合,故诸圣者不生彼所起苦。破曰:汝宗痛苦坐起非是受苦。然彼圣者应领受苦,以生起缘苦之识故。外问:汝自宗云何?曰:彼诸圣者他人之苦非逼恼因,他人之乐非利益因,以非领受他人之苦等故。又诸圣者,他人之苦应不如是逼恼,仅是生起缘彼之识故。此因决定,以若是被苦逼恼者,则是自己现为苦之自体故。若缘彼非必领受彼,以是一切识之缘虑与领受各异,以与义相同,安立为缘义。领受彼体性,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

 

癸二、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分二:子一、应由因了知,二、明因非有。今初:

 

复由无现量,觉应由因知。彼亦根义觉,或是前作意?

除此因果聚,余系属非有。不见功能故。

 

复次自觉,应由因而了知,以是量所成,而无现量成立故。若许尔者,则彼因应是根及义,或根觉,或先前作意。以须由因了知,而无余因故。若谓后因不成,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破曰:果法根识。除彼等三因缘外,非有我意连系之因,以不见彼有饶益之功能故。

 

子二、明因非有  分二:丑一,成立根觉之因非有,二、成立意觉之因非有。初又分五:寅一、根等非因,二、显义非因,三、义法非因,四、觉法非因,五、果因非有。今初:

 

彼误故非根,其义亦如是,觉、作意是识。彼亦不成立,

不成则非因。

 

彼四种因中,诸根如是义境。应非成立自身根觉之因,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错误故。彼觉与作意亦于自身成立觉之前,应非已成,以是识故。若许尔者,应非成立自身有觉之因,以于彼前未成立故。

 

寅二,显义非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