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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卷第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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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由与彼相同,即领受彼,何用有余能立耶?破曰:若尔,一切相同者,应皆得互相领受,以互相同故。若谓彼觉相同,乃是领受之能立。破曰:是则彼应非由相同而成领受,以觉相同,乃是领受之能立故。彼能领受识之自证,应非以同义为因,以是能自领受之所建立故。(以能自领受建立自证,非由与义相同而建立自证。)他问:若尔,何为同义之所立耶?曰:此同义非无所立,以是世间所作业了达义建立之因故。(由与义相同而建立为了达彼义。这在上文自证现量时已广说。)现青根识非由领受他体性,而称为领受青等,是由领受自体自性之行相,唯由增益错乱,而称为领受青等故。若谓现青根觉,应于外义非任何量,以是现起青等事之行相故。(意谓只现起行相,则非缘彼事体,故对彼非是量也。)曰:彼现青根觉,如何是领受彼义?应非领受义,以非现组外青等事之行相故。若时领受体性非以相同为因,则此领受识之自证,何须用同义性成立?以可自领受即成立故。若识与义相同者,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则识应非识,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故。若由一分与义相同,而立为领受义者,则应一切识领受一切义矣(识与境总有一分相同故)。若谓由从青等生,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许为领受青等者,破曰:如是彼后现青根识,亦应领受前现青根识,以从前现青根识生,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若谓领受前领受,非如于义引生决定,故无过失者,破曰:现青根识,应不了达青色,以于青义亦常无彼决定故。(后识缘前识,若不引定智,则识缘青色亦应不引定智,理相同故。)若谓于青义,有引生决定之因,谓从彼生及与彼相同者。破曰:后现青根识,何故于前领受现青根识不引决定?应引决定,以从彼生及与彼相同故。

 

辛二、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分四:壬一、观明了是否识体,二,若非识体太为过失,三、若是识体自证成立,四、破自觉非现。今初:

 

复见白等时,白等明显性,此了别明显,所有生起现,

为离白等显,余事或彼体?

 

复次见白色时,白等明显自性,生起明显了别现相,此现相为离白等明显外,是余事,抑是彼体性?(白等明显,即于识上白等明了显现,而识又明了白等。所见白等,为离明显之识外,而是余事?为即是彼识体?)

 

壬二、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余事。明非明,如何明显白?识明,彼非明,众生尽非明。

明由余明明,应成无穷故。无见系属识,如何彼简别?

二中知一时,非由见第二。若见二系属,乃决定谓见。

由何见相同,由余心而见,说言见彼者?是则自证成。

若不了自事,何能了他体?若由同领受,如前已除遣。

若缘诸见同,义非先有见。如何彼决定,彼与所见同?

诸不许相同,彼则无见二。尔时义与识,岂能说彼等?

 

若谓是余事者,破曰:白等明显之识,如何能显白等?应不能显,以自非明显故。此因决定,以若显义,识是明显。若识非明显,则无余众生皆非明显故。若谓由后识明显者,破曰:明明显白等之识,其能显应无穷,以要由他而明显故。又彼识如何以白色简别而忆念?(即回忆‘见白色’之识。)应不能忆,以不知见与白色之系属故(能见根识与所见白义之连系)。何以故?以汝二法了知一时,不是第二故(识与境,忆识则不知境,忆境则不见识。)根本因决定,以决定谓见境者,则须见境识二者之系属故。若谓由见白色之识与白色相同,由余后心而见,于彼说见白色者。破曰:此即成立自证,以是同义之识故。(此后识既见前识与前义相同,则证明前识亦自知也。)若能取相不了自事,如何能了他体?应不能了。若谓由与义相同而说领受者,亦不应理。彼如前已破除故。如何由彼念智而决定彼义与所见相同?应不决定,以彼义非先所取故。又解为先见义时,识非有故。若俱见义识,方可执为相同故。彼萨婆多师,应不俱见义与识,以彼亦不许识与义相同故。以许彼时,岂能说此是义此是识,而各别说彼等义与识耶?

 

壬三、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若是自事者,彼应能自显。若彼不显者,应不能显义。

 

若谓白色明现,是缘白色之自事者,破曰:若尔,缘白色识应自明显,以汝所明现白色,是自体物故。又缘白色应不能显义。何以故?以不自显故。

 

壬四、破自觉非现  分二:癸一、明自觉是现事,二、若是自觉不现太为过失。初又分二:子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诸非自了宗,不见一切义,说觉非现者,此于彼亦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