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5) 参《成唯识论》卷二, p.29。此颂在护法的《成唯
识论》引用之前, 即已在无性的《摄大乘论》卷六
( 大正 31,415 ) 被引用。此外《佛地经论》卷三(
大正 26,303b) 及 Nyaya-manjari 也出现过( 参考
胜又俊教《佛教心识说研究》 p.161 ~
162 )。法尊所释的《集量论略解》中,也有如下的
偈颂︰「...... 若时彼现相,所量量与果,能取能
了故, 彼三非各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6)
。因此此颂不仅在陈那思想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
且亦是给与当时的佛教界很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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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体故。
又说︰如《集量论》伽他中说︰
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
虽然陈那提出在识体上有三种功能分齐说法,但毕竟在
成立这种说法时的条件,是和护法所谓的四分说是有所不一
样的。 (注 6) 但无论如何护法强调是继承陈那的三分说,
而成立四分说。 (注 7) 也就是说在相分、见分、自证分之
外再立证自证分。而为什么有必要成立证自证分﹖护法也提
出几点理由来说明︰ (注 8)
1.如果没有证自证分的话, 则谁来证明自证分﹖因为自证
分证明见分, 而自证分和见分的心分既然是同,则应该
自证分也可被证明才是。
2.自证分是见分认识相分时所得到的结果,此时见分是能量
,自证分为量果。再进一步地说当自证分以见分为认识对
象时,则自证分为能量见分为所量。也应该有量果才是,
因一切能量认识所量以后都会产生结果。如果无证自证分
为量果的话,则即使以自证分为能量认识见分,也无任何
结果产生。
3.但反过来说,是否可以见分为自证分的果﹖这也是不可,
因见分有时为现量有时则为非现量,而证明自证分一定要
是现量,因此见分不能作为自证分的量果。
此四分中,相见二分是在外,自证、证自证分是在内。
相分惟是所缘,而其余三者则是通所缘能缘。见分惟缘相分
,自证分缘见分和证自证分,证自证分惟缘自证分,所以心
心所四分的功能分别成立,并没有无穷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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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6) 由注 (3) 可知,陈那即使是成立三分说,但认为在
胜义上它只是由于吾人的无明所引起的差别显现 ,
并非是实在的。 因此他是否如护法所言将相见二分
定位为依他起性,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参考宇井伯寿
《陈那著作研究》p.343 ~ 344)。
(注 7) 如《成唯识论述记》第一本 ( 会本第一,p.141)说
︰「实有四分,今说三者,隐而不说, 以对他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