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是因为变文、戏剧与讲唱文体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无须笔者饶舌。
我们不妨把唐末五代流传下来的那些俗讲底本“变文”式的说唱本称作“准剧本”。它们在本质上是属于叙述体的说唱曲本,但这种曲本提供了舞台戏剧表演的可能性,可作戏剧表演的根据。它相当于后世戏曲表演的“总纲”、“总讲”或“幕表”。它体现了叙事讲唱文学和戏曲文学的双重品格,是由说唱向戏曲过渡的桥梁。[34]
也就是说,变文讲唱之底本若用于舞台表演,即可成为戏剧。敦煌写本S. 1344《鸠摩罗什法师通韵》可为此说提供有力的证据:
或作吴地而唱经,复似婆罗门而诵咒。世人不识此义,将成戏剧为(佚)情。为此轻笑之心,故沉轮(沦)于五趣。[35]
这一记载亦揭橥了讲唱与戏剧之间的密切关系。戏曲剧本包含了诗歌、小说、戏剧等多种部类,其演出融唱、念、做、打、舞于一体,达到艺术性、音乐性、舞蹈性与戏剧性的统一。
如前文所言,变文讲唱文学形成于唐代,但并不是说在此之前就没有以说、唱为代表的文学形式存在,如以讲唱为主的印度梵剧早就形成了,而且也早已为国人所知。[36] 阇那崛多译《佛本行集经》卷58云:
尔时释童摩尼娄陀,闻是语已,诣向释王婆提唎迦所。于是释王婆提唎迦从宫而出,在那吒迦(随云以歌说古事)音乐之会,观看而坐。[37]
其中的那吒迦,即梵语Nātaka的音译,意为“剧本”、“戏剧”。译者阇那崛多为其加注云“以歌说古事”,表明戏剧之演出,既有音乐,又有说唱。《旧唐书》顾况本传载:“其《赠柳宜城》辞句,率多‘戏剧’文体,皆此类也。”[38] 说明“戏剧”一词是由来已久的。因说唱在表达上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需要的情况下,以大众喜闻乐见的诸伎百戏扮演出来,就会收到更好的艺术效果。德国突厥学泰斗葛玛丽在论及《弥勒会见记》之表演特色时,曾作过这样的论述:
在古突厥文本中,《弥勒会见记》是戏剧艺术的开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