ötrü ayaγ-qa täkimlig bodistv sansar-nïng baru ävrilmäkin uqup närü tävrilmäkin ängäksiz učuz uqar
是后,尊者菩萨体悟轮回转生,摆脱痛苦而达到彼岸的道理。
这两句散文与全诗浑然一体,颇似戏剧表演中的念白。尤其是句首的ötrü,意为“之后”,有听或读完该诗后便会得知之意。这些散韵结合的内容,颇有讲唱文学之风格。所以,我以为这一段内容在剧本中的出现,更凸显出回鹘文“原始剧本”《弥勒会见记》之讲唱文学特征。但为了叙述之便,笔者仍因循学界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原始剧本说”。
关于回鹘文《弥勒会见记》的作者和译者,在写本的第1、3、10、12、16、20、23、25诸幕末尾都有内容大致相同的跋语。例如第1幕的尾跋称:
alqu šastar nomlaraγ adartlayu uqtačï waibaš šastarlaγ noš suwsus ičmiš aryač(a)ntri bodis(a)w(a)t k(i)ši ačari änätkäk tilintin tohri tilinčä yaratmïš p(a)r- tanrakšit k(a)ranwaz-ika türk tilinčä äw(i)rmiš maitrisi- mit [nom bitig]dä badari bramanning yaγiš yaγamaq [atlïγ baštïnqï] ülüš tükädi
精通一切论书的、饮过毗婆娑论甘露的圣月菩萨大师从印度语制成古代焉耆语,智护法师[又从焉耆语]译为突厥语的《弥勒会见记》书中跋多利婆罗门作布施第一幕完。[43]
据此跋文可知,该经回鹘文原名作maitrisimit,它先由圣月(Āryačantri)大师据印度文本改为古代焉耆语文(甲种吐火罗文),以后又由智护(Partanrakšit)大师据之转译为突厥语文。据考,圣月大师系三唆里迷国(Üč Solmi,即焉耆)的著名佛教大师。[44] 而智护呢?葛玛丽据存于德国的此书写本称其为Il-balïq人,认为他出生于伊犁地区。[45] 而哈密顿则认为I1 / El-balïq为“国都”之意,可能指回鹘王国的国都——高昌。[46]
现存世的甲种吐火罗文《弥勒会见记》也有好几种写本,在吐鲁番和焉耆等地均有出土。其中一件提到该书原名为“Maitre-yasamita Nātaka”,即《弥勒会见记剧本》。古代吐火罗文本每幕前都标出了演出地点、出场人物及演唱的曲调,无疑为剧本。[47] 但哈密回鹘文本未标明曲调与出场人物,仅标出了演出地点。将吐火罗文本与回鹘文本相较可以看出,二者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又各具不同的文学风格。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证实,《弥勒会见记》原为一部长达27幕的佛教剧本。哈密回鹘文本现存25幕,缺26、27两幕,但比原本多出了序幕。吐火罗文、回鹘文《弥勒会见记》的发现,为我国古代戏剧艺术的发展写下了浓重的一笔。它表明回鹘人通过佛典的传译,学会了来源于印度的戏剧表演。公元981年北宋使者王延德出使西域,至北庭晋见高昌回鹘狮子王时,就被招待看了当地演出的“优戏”。[48] 能歌善舞的维吾尔族,通过佛教学到了新的表演形式,同时又用之更为广泛地宣传了佛教教义。
关于此回鹘文译本成书的年代,学界也莫衷一是。葛玛丽认为德国写本(胜金口出土)抄于9世纪,译成年代应在此前;[49] 哈密顿则根据德藏写本与敦煌所出早期回鹘写本的相似性,认为其应属10世纪。[50] 森安孝夫则根据序章中的“qoyun yïl žun üčünč ay(羊年闰三月)”之题款,将其时代推定为1067年。[51] 冯家昇认为:“译经的年代不应早于840年回鹘人西迁之前,也不能晚到11世纪以后”,“至于11世纪以后则又太晚,可能那时候当地人经二三百年之久,已被回鹘融合而不通吐火罗语了。”[52] 土耳其学者特肯曾根据葛玛丽《弥勒会见记》第二卷中所刊文献中有施主名为Klanpatri(来自梵文Kalyānabhadra,意为“善贤”),与吐鲁番出土木杵铭文(编号T III,第18行)中的施主相同,[53] 认为其中的Klianmati应读作Klanpatri,而此木杵之时代他将其推定为767年之物,故顺理成章地把回鹘文《弥勒会见记》的成书年代也定在了8世纪。[54] 此说得到了斯拉菲尔·玉素甫等人的支持。然笔者认为,特肯将回鹘文铭文推定于767年是缺乏根据的,既得不到文献的支持,也很难与历史的记载相吻合。窃以为,吐鲁番发现的那则回鹘文铭文,其实应为947年之手笔。[55] 如果回鹘文《弥勒会见记》中的Klanpatri与回鹘文木杵铭文中的Klianmati / Klanpatri确为同一人,那么,回鹘文《弥勒会见记》写本亦应属10世纪中叶之遗物。质言之,称其为10至11世纪间的遗物,当不致大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