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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伦理学探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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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此为莱布尼兹在《辩神论》(Theodicy)中的主张,莱氏区分三种恶-形上学的,物理的及伦理的恶。其中,形上学的恶指出受造物必然是有限的,而有限存有者也必然是不完美的,此不完美正是罪恶之可能性的根源,由此而为神不必为此世界的恶负责而作辩护。参F. Copleston,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Ⅳ, 台北:马陵, 1982, pp.33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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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中对「善」的定义大抵和欲望、满足、快乐有关。如亚里士多德对「善」下定义说:「一切物之所欲者」,意指任何能引起他物对它产生一种欲望、喜爱、满足,此物对想获得欲望、找寻喜爱、要求满足之物就是善。 18 牛津英文字典说「善」是:最普通的称赞形容词,隐含了那种美好的、欲求的、或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殊性质之存在,那些特殊性质若不是自身是可羡的,就是对某种目的是有用的。 19 以上解释「善」的方式,系纯从善在其它物身上所产生的满足或效果而言。福兰克纳(William K. Frankena)对于「善」则有较详尽的说法,福氏将「善」的用法分为:(1)道德价值的善,(2)非道德价值的善。其中,「非道德价值的善」又可依其所隐含的价值细分为:(a)功利价值(b)外在价值(c)固有价值(d)内在价值(e)促成价值(f)终极价值等六种不同的善。 20 

  在福氏对善的分类之中,与宗教比较有密切关系的是道德价值的善,不过有关非道德值的善之中的「内在价值」与「终极价值」,亦是我们关心的重点,因为它关系着内在的善与恶的准据或标准。亦即:根据什么理由,事物就其作为目的或其自身而言,可以正确地说是善的、可欲求的、或值得的呢?关于这方面的理论,向来有所谓「快乐主义」与「非快乐主义」之争。快乐主义者从心理学上论证道:快乐本身是善的,因为快乐至少是我们大家最后所欲求的或所图谋的。然而,非快乐主义者虽可能承认快乐是「一种」善(〝a〞 good),可是他们必然都否定快乐「就是」善(pleasure is 〝the〞 good)。因为他们


18 曾仰如着,《形上学》,台北:台湾商务,1994,页109-110。

19 The Oxford Reference Dictionary, ed. by J. M. Hawki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p.350.

20 William K. Frankena着,黄庆明译,《伦理学》,台北:双叶,1982,页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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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认为有比快乐更可以说是善的东西,他们有时称它作「幸福」。例如柏柆图认为智能、知识与智能比快乐较佳或较优。亚里士多德否定幸福就是快乐,他以为幸福是灵魂之优异的活动或美德的活动,包括学问、智能与知识。斯多亚学派则强调善是道德上之杰出活动。奥古斯丁(St. Augustine,354-430)与多玛斯(St. Thomas Aquinas,1224-1274)把善等于上帝或等于与上帝之沟通。尼釆(F. W. Nietzsche,1844-1900)则把善等于权力。布莱德雷(F. H. Bradley,1846-1924)主张善是自我的实现。福兰克纳则区别快乐与幸福说:「快乐」暗指相当特殊的情感,而「幸福」则不然,「快乐」比较指着物质上的快乐或较低级的快乐,短暂的而且是肤浅的乐趣,而不是指较长久的而且较深沈的满足,后者是「幸福」所暗示的。福氏总结地说:显然非快乐主义者要比快乐主义者更近于真理。 21 

  佛教对于善恶问题有一个最概括性的看法,它即是有名的「七佛通戒偈」:「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22 此偈旨在劝人止恶修善,可是对于善恶之定义与内容并未交代。藤田宏达曾就原始佛教有关「善」「恶」的梵文原语,罗举十种不同的用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第(1)、(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