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一方面承认业论与有作用论,一方面又主张努力论,以说明人有改变现状,创造未来的可能,因此亦认定了意志自由的理论。有情虽然因过去生所造之业而受生死流转之苦,可是人亦能透过宗教修行而止业离苦。关于佛教的修行方法,佛陀主要提出了三慧学与八正道。这些宗教上的修为,正是人类突破因果锁链所表现的自由意志。佛教这种理论,无异是解答了在自然因果律的前提下,意志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而这其实也正是前述折衷论所欲解答的问题。于此,鄂克美斯特(W. H. WerKmeister)的调和论尤其值得介绍,他指出:
因果关系决定事件的开放结果。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所决定
10 Digha-Nikaya (巴利藏《长部》),Vol.Ⅰ, 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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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结果,并不 是在事先就被固定了的。加入一些新的因素到因果关系链中,可以改变或影响事件的过程。(略)也就是由于这个事实,才使得具有责任的道德行为成为可能。在任何时刻里,我们不可能打断自然的因果关系,我们只是加入一 个新的决定因子,那就是理性-对后果的考虑。11
鄂氏上述的观点,正与佛教理论不谋而合。所谓依从「理性-对后果的考虑」,「加入一些新的因素到因果关系链中,可以改变或影响事件的过程」,即是自由意志与因果律的调和。就佛教而言,即是在「惑业苦」的因果关系链中,加入新的「理性的宗教生活」,由此而改变或影响「惑业苦」的因果循环。换言之,佛教之因果律虽承认人受前世因之决定而须受苦,却也肯定人能自创善因以改变命运而得解脱,故可说是综摄自由与决定二论之折衷论者。
不过佛教的折衷论与一般的折衷论,仍有下列两点不同:
一、折衷论承认任何行为都是有原因的,而为了避免因更有因的无穷困境,折衷论者提出「理由(reason)是行为的最后原因,而且人对行为的理由是无能为力的(即不能拒绝或接受)」。折衷论者由此而陷入自我矛盾,此一矛盾即:「人对行为的理由既是无能为力(即被决定),但同时人的行为却又是自由的。」折衷论者之所以会产生自我矛盾的原因,在于折衷论者预设了一个因果系列的最后原因-理由,亦即理由必规定行为,则理由出现时,人只能做某行为,不能做别的,所以人变成是被决定的。 12 至于佛教,则不预设因
11 W. H. Werkmeister, Man and his Value,
12 Cornman , James W., Philosophical problems and Arguments: An Introduction ,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1982 , 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