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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伦理学探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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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自由意志可言。此说如与前述斯宾诺沙之说相较,似可寻出其理论雷同之处,差别仅在斯氏所谓   之上帝并非一超越的创造神,而仅是一「能产的自然」之泛神论主张。

  第三是无因论(巴 ahetu-appaccaya),经中称为「无因无缘论」。此说认为世间一切事物的成立都是偶   然的,亦即人所经验的苦、乐或不苦不乐,都是无因亦无缘,只不过是偶然发生而已。此不仅相反于   前述两种决定论的主张,同时也不承认人有意志的自由。主张这个学说的有阿耆多翅舍钦婆利(Ajita    kesakambali)、不兰迦叶(Purana Kassapa)等学派,末伽梨瞿舍罗亦有一部分相类似之说。

  对于第一种学说「宿作论」,佛陀作了以下的批评:如果一切都是宿命所决定,那么吾人岂非可把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乃至邪见,都推诿成过去的原因所造作而可任意而为了吗?同理,对于第二种与第三种学其说,佛陀也作了相同的批判。 8  换言之,无论是宿作论、神意论或无因论,都只不过是外道为合理化自己乖谬的行为所提出的谬论。对于意志自由的问题,佛陀则提出了佛教自身的立场。

  依据巴利藏的记载,佛教的立场是:

 

「过去一切的阿罗汉、正等觉者、世尊,都是业论者(Kammavadin)、有作用论者(Kiriyavadin)、努力论者(Viriyavadin)。」9 

 

又说:「沙门瞿昙是业论者、有作用论者,对婆罗门


8 关于这三种学说及佛陀对这些理论的批判,在巴利藏的《增支部》卷一,页173-5有所  叙述,其与汉译《中阿含经》卷三(《大正藏》册一,页435中~下)所记相当一致。另    有关各学派及学说之判定,详参平川彰着,李世杰译,〈初期佛教的伦理-特以伦理主体的问题为中心〉,收于玉城康四郎主编《佛教思想(一):在印度的开展》第二章,台北:幼狮,1985,页68。  

9 Anguttara-Nikaya (巴利藏《增支部》),Vol.Ⅰ, 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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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会使他们生起无缺点之尊敬」。10

  从这些经典的记载,明显可看出佛教对意志自由的问题,乃是抱持着一种业论、有作用论以及努力论。

  所谓业论与有作用论,乃是认为我们的身心活动所留存下来的一种力用,此种力用可以影响我们此生乃至后世,形成一种因果报应。依佛教所说之因果法则,「惑→业→苦」为有情生死流转之因果循环。有情因为「惑」(烦恼)而造业,因为「业」而受「苦」(生老病死....),因为苦而更加烦恼,因为烦恼而更造业,由此而更受苦....如此循环不已。这种由「惑、业、苦」所形成的因果系列,说明了人的生死是由前因所造成的,人没有不受生或不死亡的自由,同时,对于出生以后的种姓、美丑、贫富、疾病、衰老....等事件,也都不是自己所能够自由选择。这种理论似乎接近于决定论,但其差别在于佛教的因果论同时蕴含了人必须为其行为负责,由于自己所造作的业,自己必须受报,此即「自作自受」之说,有别于决定论者所说行为者不必为其行为负责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