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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伦理学探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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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的行为与责任问题,一般认为人只有在自主行为中才应负道德和法律责任。自主行为(voluntary action)乃指一个人可控制的行为,是自己愿意的行为,其要件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觉知,并且同意那么做。 2 西方早在亚里士多德时即曾探讨自愿行为与选择的问题。亚氏认为所谓自愿行为,须在(1)不受外在压力的强制,(2)具备有关行为境况的知识等


2 Peter K. Mclnerney着,林逢祺译,《哲学概论》,台北:桂冠,1996,页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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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必备条件下才能成立。 3 因此,亚氏主张一个个体必须对其行为负责,当而且仅当(1)行为的原因是内在于他的,亦即不是被某人或某种外在于他的事物所逼迫而做的,(2)他之做此事,不是任何无知的影响所造成的。 4 相反地,如果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愿或其行为系基于无知,则无需负道德和法律责任。亚氏对「选择」的定义则是:「就我们能力范围内的事之有意的愿望」。 5 在此定义中,人的能力已被设定在选择的要件之中,此与自由论的主张相互契合,可见亚氏对自由意志已有孤发先明之见。

  除了前述自由论和决定论这两个互相对立的主张之外,另有一些学者主张「并存主义」(Compatibilism),此即调和自由论与决定论之折衷论者。此说认为所有事件虽是有原因而被决定的,可是并非没有选择的自由,由于人有选择的自由,所以人不能免除其行为之责任。约翰洛克(John Locke , 1632-1704)即是主张折衷论者,他曾举一例说明,例如某人在睡梦中被关在屋里,当他醒来时,他并不知道房门被锁,他可以选择出去,可是他却选择留在屋里,但这并不意味他没有选择出去的自由,只是他选择留下,他确实做了抉择,所以人仍是自由的。 6

关于上述决定论、自由论以及折衷论的主张,我们可以用下表 7 做一简要说明,读者由此更可把握其要点:


3 F. Copleston,,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Ⅰ, PartⅡ, 台北:马陵, 1982, p.80.

4 William K. Frankena着,黄庆明译,《伦理学》,台北:双叶,1982,页115~116。

5 同注3,p.81.

6 Cornman , James W., Philosophical problems and Arguments:An Introduction , 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 1982 , P.89

7 Ibid , 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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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步骤

步 骤(1)凡事都(有原因而)被决定

步 骤(2)如果凡事都被决定是真的,则人没有自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