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佛教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奠基于「缘起法」。从缘起世间的诸行无常,体悟诸法无我,无我即能舍去利己的私心。无我是对自我实体的否定,此不仅是侧重解脱的原始佛教之重要思想,更在利他为先的大乘佛教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之过患在于我执,我执起于自我爱,天下无有不爱己者,众生亦莫不以爱己为甚,一切营私竞利,欲贪执取,乃至对生命存续之渴望,无不以自我爱为中心。菩萨由于体证无我,所以能舍去我执,同时由于悲心的涌现,菩萨于舍去我执后,并不像声闻之求证于涅盘寂灭之境,而是舍己为他,进一步去作利益众生的事。由于舍去自我爱,菩萨对众生只怀抱着慈悲心,而不会兴起爱恨之心,即使牺牲自己,也无瞋恨心,只求利益众生而不计较功德,只问布施而不思回报,这些都是因为菩萨彻底舍去我执的表现。因此,「无我」是大乘佛教舍己利他的第一步。
「缘起」除了表现出无我之性格,同时是大乘「慈悲」思想的根源,此即吾人在前一节所曾提过的缘起「相依性」。由于缘起的一切事物无不是各种因缘条件聚合而成的,所以没有任一事物能独立存在。小至一草一木,一个生命个体,大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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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是相互依存而彼此密切关系着。这种万物之间的相互依存性,说明着人类必须互助互利,才能和谐相处,永续生存。现实人间所展现的正是这种相依相存的境况,佛以及佛弟子也是生活在现实人间,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修行者不可能自外于缘起世间而只求独善其身,他必须基于缘起的相依性进而兼善天下。佛及佛弟子由于对缘起法的彻见,自然涌现对众生的慈悲心。其次,从缘起事物的相依相待以及生灭变化,我们看不出事物本身有不变的实体存在,因此就每一事物的空无自性 36 而言,诸法的法性是平等无二的。一切众生与我平等,我于诸法亦不起自性见,所以菩萨能够做到「无缘大慈,同体大悲」。 37
大乘佛教的「慈悲」与「平等」,于伦理学中或可相应于「仁爱的原理」与「公正的原理」。前者主张我们的一切义务都预设了仁爱的原理,仁爱是道德规则之基础及其统一者。爱的伦理学(Ethics of love)甚且主张「爱」是唯一基本的伦理命令,所有其它命令均可由此导出。后者谈论的是「普及性的公正」,公正把人类当作相等的人看待,其意为把善与恶相等地普及于他们之间,此一准据是平等主义的准据。 38 相较于这些原理,佛教的慈悲与平等似乎也有着相同意义的伦理学诉求。
诚然,不只是大乘佛教讲慈悲,儒家的「仁」,墨家的「兼
36 自性,梵语svabhava,含有不从缘生、不变性、不待他之意。意指事物不依赖自身以外的条件而本自拥有、永不变易之性质。它与佛法的缘起相互抵触,佛教认为一切法无不是缘起的,凡是缘起的即无自性,因无自性,所以一切法无不是空。
37 「无缘大慈」乃指彻见一切法空的菩萨,其慈心不以特定对象为所缘,遍及一切众生,故称大慈。「同体大悲」意指菩萨以众生病为己病,以众生苦为己苦,视众生如己身,故称同体大悲。
38 William K. Frankena着,黄庆明译,《伦理学》,台北:双叶,1982,页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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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基督宗教的「博爱」,都可以说是爱的伦理学或仁爱的原理之具体表现。可见,仁爱是人性上推己及人的具普遍性与必然性的道德原理。如此而言,似乎大乘佛教所讲的慈悲,与一般所说的仁爱并没有什么不同,其实这种说法只是泛泛之论,认真讲起来,不只是儒家的仁不同于墨家的兼爱,墨家的兼爱和基督宗教的博爱亦有所区别,尤其佛教的慈悲更与诸家所言的仁爱有相异的地方。印顺法师对于这个问题有深入的看法,他认为:佛教所说的慈悲,不但从自己而广泛地观察向外的关系,更从自己而深刻地观察内在的关系。佛法能内证身心的无我,外达自他的无我,而不像儒、墨缺乏向内的深观。儒者的仁,在社会的自他关系中,出发于家庭的共同利乐,在家庭本位文化下向外推演,这才「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民吾胞也,物吾与也」,终究为狭隘的「家」所拘蔽。佛法直从自我主体的勘破出发,踏破狭隘的观念,以一切众生为对象而起慈悲,这与儒者的仁爱,论彻底,论普遍,都是不可并论的。基督教的博爱,根源于神造说。耶和华本为希伯来的民族保护神,对于不信者、罪恶者、外邦人等,神是不救度的。民族神,必与民族之见相结合,所以神选定了以色列人为「选民」。神要将权柄交给他们,使成为世界的统治者。在基督教中,永生天国,并不仅因人的善行,更因于信仰。相信神与耶稣,是世人得救的前提条件。 39 反观佛教,佛教的慈悲,系基于缘起法的无我,以及缘起的相依性与平等性,不但没有家的本位观念,也没有民族的选择性与排他性, 40 表现而为彻底的、普遍的、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