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在处理人与我的问题时,有所谓「为我主义」(Egoism)与「利他主义」(Altruism)。「为我主义」又依其行为的动机与表现而分为「心理的为我主义」(Psychological egoism)与「伦理的为我主义」(Ethical egoism)。「心理的为我主义」是一个心理的、人性的论证,从事实上、经验上对人的行动动机加以观察、归纳,而论证「自爱」是人性中唯一的基本「原理」。依据人的身心构造,人们永远在探求自身的利益或福祉,或追求会带给我们最大的善、最小的恶的事情。因此,「快乐」是每一个人身中基本的「驱力」(drive),而「自我满足」(ego-satisfaction)则是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伦理的为我主义」则从理论上、价值上探讨为我主义者「应该」有的行为,亦即每一个人不仅要追求一己的利益,也应该不自私,而兼顾他人或大众的利益。伦理的为我主义者以自己长远的利益为行动之判断标准,他们认为利他主义很可能是对个人有利的。因此,伦理的为我主义者不必是一个自我主义者(egotist),或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的人,就他们而言,利己与利他,为我与不自私是相容的。 14
14 William K. Frankena着,黄庆明译,《伦理学》,台北:双叶,1982,页34~40。Pojman,Louis P., 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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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原始佛教所追求的是「离苦得乐」,修行的最高目标是出离生死苦海,以证得阿罗汉果(Arhat),是谓「逮得己利」,其行为未尝不是一种「为我主义」。从人性的角度观察,佛弟子出家基本上仍是为了「自了」(自我了脱生死)。虽然他们所追求的快乐是出世间的涅盘之乐,而不是世间之乐,可是就他们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或福祉以及满足于自我努力的成果而言,佛教徒表面上似乎可归属于「心理的为我主义」。不过,在修行的过程中,佛弟子所遵守的戒律,在价值上却又追求一个自他和乐的目标。五戒中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即是明显的例子,虽然是消极地不杀、不盗、不邪淫,却能避免伤害众生或侵害别人家庭。比丘戒中更有严格的自律行为,僧团亦讲求和合共处,这些都说明了佛弟子在「逮得己利」的过程中能同时做到不侵害众生、不扰乱众生,甚而能够「利他」或「护生」。换言之,佛弟子的行为是利己与利他共容的,不仅损人利己的事情被禁止,更且能在追求一己之利益中同时兼顾他人之利益。于此,则原始佛教亦兼有「伦理的为我主义」之色彩。无论如何,原始佛教的为我主义之倾向是极为明显的。
与「为我主义」背反而同为原始佛教伦理学中重要思想之一的是「无我论」。「我」与「无我」并存,表面上看起来形成了一种「矛盾」(contradiction),实则其中的伦理学义蕴却值得我人探讨。
无我(anatman),是否定自我本身之存在的意思。atman意指婆罗门所主张的「神我」,谓在我人的生死轮回中有一常住不灭的实体存在。佛陀反对有此一「神我」存在,而提出「无我」,即是否定有自我实体之意思。如前所言,「无我」关连着「缘起」、「无常」、「苦」等语词,而「无常、苦、无我、无我所」则是原始佛教的「空」义。「空」,即是「没有实体」之意,没有实体即是无我,所以「空」也就是「无我」、「无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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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无我空」即代表了圣者所彻见的诸法实相,代表解脱者舍去我执、舍掉自我爱以后的结果。一般对我的执着,若不是于五蕴中计我,就是离开五蕴之外而计我。佛教通常亦依此「一异门」论证「无我」,如《中论》中所说:
若我是五阴,我即为生灭;若我异五阴,则非五阴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