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如法、真实的希望别人离恶不善法,或是不随顺贪爱、不随顺瞋恚、不随顺愚痴、不随顺怖畏、具足世间智慧(知时非时)的人,才有资格请求别人听说罪。在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比较简单的归纳出举罪者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才能够要求别人听说罪:
(1)善良的品格:具足惭愧心、不随贪、瞋、痴、怖畏、自己如法。
(2)善良的动机:真实的希望对方能够远离恶不善法,而不是为了要彰显对方的罪过。
(3)具足智慧:多闻佛法,具足世间、出世间的智慧。
佛陀认为:如果要求听说罪的人不具备以上这些品格,可以不必接受对方说罪,但是,如是对方是具备以上的良好品格的话,那么,就应该以恭敬心接受别人的说罪。
佛陀虽然规定了举罪者的品格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谁才是具足以上条件的人呢?在《五分律》中,比丘们就曾经提这样的问题:
时,诸比丘作是议:「如世尊所说,应问听不应问听,应敬听不应敬听。唯有罗汉然后应问,我等云何而得行此?」以是白佛,佛以是事集比丘僧,问诸比丘:「汝等实作此议不?」答言:「实尔,世尊!」佛告诸比丘:「从今以十利故,为诸比丘作自恣法,应求僧自恣说罪言:『诸大德!若见我罪,若闻我罪,若疑我罪,怜愍故自恣说』。我当见罪悔过,如是三说」[38]。
比丘们认为:如果按照佛陀所说的条件才能请求别人听说罪,那么,便只有阿罗汉才有资格举别人的罪了。但是,如果在雨安居中没有阿罗汉共住,就根本无法进行自恣法了。于是佛陀规定比丘应该求僧众自恣说罪。从这样的规定中,可以见出佛陀并不标榜任何的权威崇拜,一切制度的施设,皆以法、以僧众为运作的机制,这也就显示出皈依法和皈依僧的真实义涵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自恣是在什么时候举行呢?各部律之间有不同的说法,如《五分律》说「应夏三月最后日自恣」[39],也就是说应该在
[38] 同注33,P
[39] 同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