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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辨《中观心论》及其《思择炎》对瑜伽行派三性思想之批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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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yi)的话,则由于总于任何者也不有之故。因此,所谓'能

     诠体性空'不应成立。」(注30)

 

   《思择炎》进一步解释如下:

 

     「如你们所说"所诠(言说的境)是'总'",如果允许"总者,

     例如由不是牛的马等其它者(anya,gshan dag)之排除(

     sel ba )而称之为'牛的总相'。"的看法的话。」(注31)

 

 

页30

 

 

   大体对有宗而言,「物之总相」是作为想蕴的取所,《俱舍论》

就说「想蕴(sa.mj~naa),谓能取像为体(nimitta-udgraha.na-

aatmikaa)」(大正 29,4a )。其中「像(或相)」(nimitta,

mtshan ma)是指「物之存在的种种」(vasthaavi.sesah),「能取」

(udgiahana)则有决定、识别之意思。又此种种相并非前五识相应

的想,而是由与第六识相应的想所担任任务之结果。(注 32 )因

此,「总相」并不是「现量」所对的「自相」,而是比量(推理)所

对的「抽象概念」。(注 33 )安慧《中边分别论疏》亦把「想」定

义为:「决定言说的因境的标相是想」。(注 34 )对于瑜伽行派而

言,「概念」(共相)的构成是由物的存在之诸相态的抽象作用(「

能取像」)来加以说明,不考虑其差别性,亦即由「他者的遮除」(

anyavyaavri-tti )。例如不考虑非牛者 -- 由「不是牛的马等其它

者之排除」构成了「牛的总相」(「牛性」)。由于「牛性」是由「

非牛的遮除」来诠说,因此, 它的体是相关的( correlative ),

彼自身是无。(注 35 )

 

   九、 十世纪弥曼沙学派的论理学者 Vaacaspatim 提到识论者的

「他遮诠」说如下:

 

     「假如一个人被命令去系绑一只牛,假如叫做牛者没有直接

     呈现给他的心中,而只是隐含马之否定者的话,此人将会系

     马(而非系牛)。但如果此(马之)否定同时在心中呈现的

     话,如何可能拒绝"非牛的否定"(牛性的肯定)不被反省呢

     ?因此,总(以及名称)作为含有彼相对物(非牛性)的否

    定性是相对的(relative)。」(注36)

 

   此即是唯识学派有名的「他遮诠」说----「总相」或「推理对象

」乃是以「他者的否定」为本质之概念,此亦叫做'Apoha'论(字面

意思为「他者的否定」----' the  negation of the other')(注

37)陈那的《集量论》第五章(品)就以此「他遮诠」为主题,探讨

「总相」是否有其对应的客观实在----他大致采「唯名论」的看法,

认为「总相(声)」不外是'由遮余义而颢示自义'。(注38)总之,

瑜伽行派认为「所诠」(言说的境)不外是「总相」;而「总相」并

非是由根现量所对的有作用的「自相」,而是由「所分别」所呈现的

「他者之排除」之抽象的「共相」(概念)。

 

六、中观论者的「总相即外境性」

 

   由上述可知,唯识论者把总相归于「排除他者的增益分别」,他

们并认为「所诠的总」是以含有排除他者的相对方式构成为「当彼自

身是无时,以彼自身的能诠」此即瑜伽行派的入无相的公轨。(注39)

   然而从清辨的中观论者来看,此「总相」即「他者之排除」之说

法仍然有其缺失《思择炎》解释此缺失如下:

 

 

页31

 

 

     「(如识论者所意趣的)"他者的排除的总"由于是(相关的

     无者之)非任何的有,因此,彼不能成为事实(d^nos po)。

     然而在非实事之中,甚么东西可以,被言诠呢?得被言诠的

     物无则不可言诠。又最初有可被言诠的物的话,虽由无那被

     言说之物,所以跟它相对的能诠性也没有;但是,由最初所

     诠无时,因为所诠无故,也就不能观察到:与所诠(言说)

     相对的能诠自体是空性。」(注40)

 

   清辨认为「总相」若如瑜伽行派所说是'由遮余义而显自义'之「

他者的排除」的话,由于他是相对的无,非任何的有,所以彼不能成

'实事'。既然是非'实事',彼就没有什么东西可被言诠,也就无「所

诠」;最初「所诠」既无,相对的「能诠」也不得不为自性空了。----

由最初所诠无,最后的二取无也不得有。此乃瑜伽行派把「总相」视

成「所诠」及「他者之排除」之缺失。由上亦可见出清辨经量部「色

心二法有」之立场。(注41)

   清辨在此批评瑜伽行派「他遮诠」的「总相」观之后,提出自己

的「外境性」即「总相」的观点,他认为'所诠是具总的实事',总是

异类空,是等类觉起之因,是相等于等类者'。清辨《中观心论》说

道:

 

     「所诠( vaacya, brjod  bya )是具总( saamaanyavad

     )的实事( vastu,d^nos po ),是(似)显现为彼的觉之

     因(tadaaha- mati hetutah, der sna^nblo yi rgyu)之

     故,在彼中,彼的体性是有之故,不应是不可言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