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bhilaapyataa,brjod med ~nid )。」(注 41 )
《思择炎》解释如下:
「具有所诠的总的实事(物,d^nos po),即任何不观待(
Itos pa )于青等差别的色性的总( gzugs ~nid kyi spyi
),在那儿存在之物,是青等及长短方圆等,这样的物是具
有显现为彼(青等长等知觉内容)的觉之因(blo .hi rgyu)
。这样子的物,根据是作为具总的色之体性而存在这一点来
说,它是言说的境(m.non par brjod pa.hi yul),因此不
得不是被言诠的物。」(注 43 )
清辨认为「所诠」是「具总的实事(物)」这种物,是具有显现
为青、长等知觉内容的觉之因;由于「具总的色体」是有,因此,它
是「言说之境」。清辨《思择炎》进一步叙述成为「外境之境」的「
总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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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所谓:由不同类空、是彼同类觉生起之原因,若(彼)
相顺于同类(rigs mthun pa)的话,那么就决定其是总相。
----云云者,叫做总相者,例如由马等不同类者空,称为牛
的总相,何以故?因为彼(牛之总相)是作为牛的知觉等起
的原因。复次这样的总,由于是物的自性之故,因此具有等
类的喉的垂肉、尾、隆肉、蹄以及角的东西,或由这些垂肉
、尾、隆肉等和合而别异,又或由青黄等分别而别异,总(
通性)是一样,形相( aakaara,rnam pa )也是一样,具
备这样条件时,中观论者,规定为总。如果总是作为非牛的
马等的体为空,把垂肉等和合法施设(为牛),因此,不把
垂肉等当作质料,但如果想定牛为存在,则就如同堕入没有
以色器为之质料因而假定为瓶之过失一样。」(注 44 )
中观宗的「总相」一方面允许为「由不同类空」为「总」以作为
彼同类觉生起之原因;另一方面也承认这样的「总」由于是物的自性
,而具有同类的「特征」----因此,唯有在「通性」与「形相」都一
样时,才称之为「总相」。清辨《思择炎》进一步说明如下:
「然而因为中观论者,由马等异类空,允许把牛的自体称为
总,所以,在此,叫做异类的空性之义,虽是马等异类空,
但是具有牛的自体的垂肉等者,是有性。如此总之体,不得
不想成是以垂肉等和合事体(.hdus pa.hi gshi )为质料
因。以如此之事体为质料因时,牛性等之总被想定。譬如数
目,例如:所谓一性、二性、三性之数目,当以瓶等物为质
料因时,被想定为一瓶、二瓶、多瓶。一等之数目非别异于
物,如不取物就无法想定(数)一样。今所谓总者,亦由垂
肉等之和合,以和合物为质料因时,牛性正好被想定。因此
,称为总(相)的物,是由知觉的对象被分别,又由知觉被
确解的物而起语, 此即是所诠( abhidheya, brjod bar
byaba )。而彼牛性的总由与垂肉等之别相非别异,故与物
之体性不异。」(注 45 )
清辨中观宗的「总相」不只有「遮异类」义----如「马等异类空
」;而且还有「显自类」义----如'具有牛的自体的垂肉等'。并且由
于以'和合物为质料因'时,一般的'牛性'才能被想定。因此清辨的中
观论者,以「所诠」即是「具总的实事」,亦即是「外境性」。
七、瑜伽行派的「他遮诠论」的遮遣
如上所述,中观论者虽允许由异类的空性,成立总相;但是却不
赞成瑜伽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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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者的遮遣」的"apoha"来成立「总相」。其不同意的理由,则
如《中观心论》五章65-67颂所说。首先,我们来看《中观心论》65
颂如何批评瑜伽行派的「他遮诠」仍非「总相」。《中观心论》65颂
说道:
「由他者的遣除(虽成别异),然彼之别异者,总(在此)
非有(宗);(被别异者)是异法之故(因);如差别(喻
)。(由如此他者的遣除)于垂肉等中(牛)觉之别异也是
不存在。因为在无中,差别是无之故。」(注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