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永业田、口分田的买卖。(注32)
仁井田升「唐宋时代债权的担保」 (史学杂志四十二编
十号) ,对于不动产质押有详细的叙述,说这土地等的不动
产质有附买回条件买卖 (贴) 、占有质 (典、质) 、无占有
质三种。说其中,贴和买卖同样,典质也是将土地交给买主
的占有质,和买卖殆无异,因此如谓典质,典买、质卖,连
称买卖,在法律上也和买卖以同一规定律的形式。然而禁止
土地买卖或典质等也公然行之,富豪买得细民的土地,或兼
并者颇多,因而庶民的困穷达到极点,流亡他乡相次的情形
。和这些贵族富豪同样,有广大寺领及其资本、权力的唐代
贵族寺院,也是如此由买得、兼并其富的增加。
寺院的土地卖得的一例,虽不太适合,于此引证加藤博
士所引官有庄宅卖出去的例 (内庄宅使考、东洋学报十之二
) 安国寺庄舍。「金石萃编」一一四、敕内庄宅使牒云:
万年县浐川乡陈村安国寺金经 囗壹所计估价钱壹百
参拾捌贯伍百壹囗文金参拾玖间 杂树其肆拾玖根
地壹 亩玖分 囗居东道并菜园、西李督和 南龙
道 北至道牒前件庄 准敕
79页
出卖勘案内 囗正词状请买价钱、准敕纳讫其庄。 (
下略)
又据「金石录补」,安国寺在长安东北隅朱雀街东第一坊,
以睿宗藩邸旧宅,景和元年作寺 (七一○) 。这安国寺僧正
言,土地家屋以一百三十八贯五百余文由官买下来。
五、由兼并的寺领:所谓土地兼并,包括种种场合,即
由质押的兼并,对于寺院或个人封户的兼并,个人所有土地
的兼并,或由开垦的兼并,以计免税等的目的而小农自行被
兼并等,其中最多的例是由不动产质押的兼并吧﹗「册府元
龟」卷四九五,天宝十一载十一诏云: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此置庄田,恣行吞并
……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
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
远近皆然,因循亦久。
是指贵族富豪兼并土地,其典质地不令原质小农使用收益,
以自己的客户从事。所以质主小农悉被富豪占有,至不得已
流亡的状态。怎称有所有权而无使用收益权的农民,是无可
奈何。说「远近皆然」或「因循亦久」,知其被害之远且广
范。又由「全唐文」三三、玄宗的「禁宫奋百姓口分田永业
田诏」,「册府元龟」四九五、代宗宝应元年 (七六一) 四
月所出官吏并吞的禁令等,也得覗知这些事实。寺院和这些
贵族富豪在同样情形,在上述「资治通鉴」二○五则天武后
天册元年 (六九五) 下云:「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
「全唐文」一九睿宗诏云:「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浸略
百姓」,「旧唐书」一一八王缙传云:「凡京畿之丰田美利